昨日,记者从市中院获悉,“广鑫铜业”诈骗案的3名主犯,因犯合同诈骗罪,分别被判处14年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2007年4月,31岁的蕲春人宋某和36岁的浠水人周某,商议虚构广鑫铜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鑫铜业”),谎称公司上市前需转让原始股,上市后会有高额回报,以此诱骗他人购买。他们套用大冶有色金属公司和云南铜业的网页内容,制作了广鑫铜业网页,并制作虚假的广鑫铜业注册资料、营业执照、公章、公司荣誉证书等。
同年5月17日,为制造广鑫铜业位于大冶市的假象,宋某、周某到大冶租下一私房作为公司证券部,安装两部固定电话,安排两名女子接听电话。两人还在大冶办了四张银联卡,以便受骗者汇款过来。
2007年6月8日,福建人田某在武汉租房,聘用在校大学生郭某,以及大专生鲁某为业务员,说服外地股民购买所谓的广鑫铜业原始股骗钱。
审理查明,宋某等人通过这种方式共骗取370万元。
市中院审理认为,宋某、周某、田某等5人,利用合同转让虚假股权,骗取他人钱财,宋某、周某、田某系主犯,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4年、13年、12年,并处50万元到40万元不等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