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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地“稻花香”再起品牌风波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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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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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9-12-23

  记者近日获悉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就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关于“稻花香”商标的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申诉。

  “只有在该判决可能会对今后商评委的裁定及审查标准产生根本性影响时,商评委才会向最高院提出申诉,”业内专家指出,“但从北京高院做出判决不到一个月的时间内就提出申诉,这还是比较少见的。”

  据记者了解,2002年10月15日,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北稻花香)以其注册的第1293949号“稻花香”牌“酱油、醋”与浙江义乌稻花香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浙江稻花香)注册的第1763593号“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八宝饭”构成类似商品、容易造成消费者混淆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和北京一中院认定两个商标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商品,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但是,北京高院认为“酱油、醋”和“方便米线、八宝饭”两组商品关联程度很高,容易使消费者产生混淆或误认,认定上述两种商品为相关联商品,并判决撤销一审判决以及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0068号裁定,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对该案重新做出裁定。

  中国社科院知识产权专家黄晖告诉记者,本案申诉的焦点在于何为关联商品,如何界定类似商品,特别是对商品的分类如何把握。他强调,申诉对今后的标准特别是类似商品的判定有着较大的影响。

  “浙江稻花香公司是浙江省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百强食品工业企业,‘稻花香’商标是浙江省著名商标。”浙江稻花香有关负责人说:“‘稻花香DAOHUAX-IANG’牌‘方便米线’在国内方便米线行业产销量多年位居前茅。根据《商标法》,我们已经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因为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撤销湖北稻花香用于‘酱油、醋’的‘稻花香’商标。同时我们也会依据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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