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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教师28张床上裸照频传,当事人也应承担责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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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u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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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0-04-12


女教师28张床上裸照频传,当事人也应承担责任

编者按:事实证明:裸照没有最雷人的,只有更雷人的!这不,继无数“门”事件后,昨日网上又有不雅艳照流出!而且此次艳照门的主角居然是一名女教师!女教师裸照?“湖北蕲春县漕河镇第一小学女教师28张床上裸照”,并且附上了28张室内床上全裸相片和裸照受害女性的个人详细介绍及其身边亲人、同事、同学的手机联系电话,艳照事件在网络上一触即发,各大网站先后都做了报道,引起网友一片哗然。

在国家多部门联动打击淫秽色情网络信息的背景下艳照频传,让人不得不质疑专项整治的效果。当然,专项整治在打击和整治网络信安全健康方面取得的成绩有目共睹,关闭了多少淫秽色情网站,抓捕了多少参与者,出台了多少条令规定。但艳照依然流于网络,该去追求谁的责任?

首当其冲的当然是传播者,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刑法》等法律规定,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处以罚款、行政拘留,情节严重者追究刑事责任。由此看,参与淫秽信息传播的上传者、网上传播,下载者等都负有法律责任,应当受到追究。在此应该分两种情况,一种是以盈利为目的进行色情信息传播的参与者都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例如色情网站。另一种是个人艳照的流出,笔者认为在追究传播者的法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有区别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即受害人在一定条件下也要承担责任。

在一般意义上讲,在裸照等一些个人不雅信息的传播中,传播者通过QQ群、论坛等互联网发布渠道,上传他人的裸照与个人信息,侵犯了当事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与人格尊严,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当事人是受害者。但是,当事人的裸照之类的个人隐私信息,应该妥善保管。个人裸照的制作是每个人的自由,任何个人和法律无权干涉,但把属性于个人隐私的信息不依照隐私一样保护,为个人不雅信息的外传无意间创造了条件,而互联网的存在却给个人隐私的传播提供了市场,双重的机会更易造成不雅信息的传播。在这过程中,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

在法律上有一个关于狗咬人法律责任界定的问题,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狗主人或管理人有故意,就要以故意伤害论处。同样,艳照和狗一样都不是法律主体,当事人出于炒作或者其他目的,传播个人隐私信息就要追究当事人责任,而当事人无故意倾向,但裸照被传播,当事人应当承担责任。换言之,我们不能把隐私的保护仅仅维系于法律,当个人将自己的隐私出于无保护意识和无保护措施的情况下,受害人应当负有责任。

总之,笔者认为,要综合治理网络信息的文明与健康,就要从各个方面进行规范。在法律上要细分权责关系和维度,建立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为追究具体事件的责任提供可靠依据,而不应该仅以传播者负责为准绳。尤其是关系个人裸照、不雅信息的传播中,要尊重和保障公民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但在一定条件下,还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这是打击网络淫秽信息的正本之举,也是保障互联网健康、文明发展的使然。

来源:法律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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