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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利益面前 谁来为恶意软件认定拍板?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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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un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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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1-23

  反恶意软件浪潮正进入一个拐点。随着去年底雅虎中国在“起诉奇虎不正当竞争”一案中胜诉,奇虎的败诉就成了互联网行业反恶意软件的一道分水岭。经过一年时间的喧嚣,行业正在回归到原点:在公认权威认定标准暂时缺席的情况下,究竟谁来为恶意软件认定拍板?可以肯定的是,无论反流氓软件联盟还是奇虎公司在业界都很难服众。

  去年12月27日,中国互联网协会举行“治理恶意软件,保护网民权益”动员大会暨《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签约仪式。在会议上,发布了中国互联网协会《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参加会议并签约的单位,包括中国移动等电信企业、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北京 邮电大学及百度、雅虎中国、瑞星等网络或软件企业。

  从公布的名单来看,这些单位或企业签署了《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就不再适合成为恶意软件标准的认定机构。而奇虎公司对一审判决表示不服,北京高院的二审即将开庭, “恶意软件综合治理研讨会”在北京召开。包括行业律师、反恶意软件厂商、杀毒软件厂商及互联网专家,都将恶意软件引发的诉讼潮归咎于恶意软件认定资格的缺位。

  实际上,《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仅是一个行动纲领。面对纲领约束的现象没有权威认定,就谈不上对不良现象的惩治。谁来做这个执行者而又能够让各个方面一致公认呢?很显然,这个问题已经上升到了政府的层面上。或者说,它应该在政府的监督下,由第三方的公益机构来界定恶意软件违反公约的现象。

  一位互联网人士坦言,反恶意软件联盟或是奇虎公司,如果没有权威政府机构或能令业界普遍信服的第三方公正机构来判定,互联网界最终会陷入一场无休止的口水战中。这样不仅对互联网行业的发展十分不利,也会影响到反恶意软件事业的发展。当然,深受其害的网民作为弱势群体,必将重复着感染恶意软件、杀毒乃至重装计算机系统的恶性循环步骤。

  对于奇虎公司的败诉,互联网知名律师胡钢的观点一针见血:“实际上,这次争端的核心内容之一,就是谁有资格定义、查杀恶意软件问题。”从判决结果上,法院认定奇虎公司不具备公正的第三方认定资格。也就是说,奇虎公司其实是在进行一种商业运作。没有利益损失(包括品牌、形象的负面影响等),就不会导致这样的诉讼行为。

  同样地,利益得失还取决于恶意软件事件的适度把握。利用得当,就可能借用反恶意软件扩大品牌知名度,即便吸引各方面包括网民的高度注意力,也是一种成功的反向推广策略。而在目前的情况下,民间或企业之于恶意软件的定义都可能交织着商业利益。如果说公正的立场仅从道德层面这样维系下去,肯定是无法长久的。

  在反流氓软件联盟和安全公司起诉网站接连遭遇败诉的情况下,反流氓软件联盟联合金山、江民、安博士、奇虎等公司,共同发表《打击流氓软件、维护网民权益》的声明,呼吁国家立法机关加快流氓软件定义以及治理方法的立法步伐。从《抵制恶意软件自律公约》到国家立法,看起来似乎仅有一步之遥。但谁也不知道,这个过程究竟还要等待多久?

  有关专家表示,将奇虎公司的一审判决归结于法律的缺失是有失偏颇的。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刘勇副庭长认为,法院在对于“恶意软件”相关案件的审理中并不存在所谓的“法律缺失”,现在的法律规定及法律基本原则是完全可以解决此类问题的。一审判决的结果,事实上是维护了企业间竞争的公平性原则。

  可是法院维护了企业间的公平竞争原则,并不能杜绝互联网上存在的“恶意软件”现象。而体现在互联网上的公平原则,很多是法院维护不了的。依法惩处“恶意软件”,应该是公安机关等国家组织实施打击的范围。但因为无法可依,也无相应的权威机构认定“恶意软件”的行为。我们看到的所谓惩处,仍然局限于口头上的宣传及文件而已。

  对于恶意软件的行为,并非互联网上的不治之症。首先,将恶意软件的标准合理合法化;其次,由政府牵头成立第三方机构并认定其权威性。这样一来,既摒弃了道德层面的禁忌,也与各方面的商业利益无关。倘若有网民举报,一旦查实就会受到惩处,还会有这许多没完没了的纷争吗?只有这样,才可能形成健康、有序的互联网竞争氛围。


【责任编辑 戴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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