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记卡内12万余元被人窃取,储户与银行对簿公堂,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前日,蕲春居民陈中平接到委托律师凌磊通知,法院判决某银行蕲春支行赔偿存款损失128991元。
经法庭审理查明,原告陈中平去年10月10日在某银行汉阳支行汉阳大道分理处办理借记卡一张,同月21日晚,陈到被告蕲春支行市府路分理处ATM取款机上查询卡内余额为129050元。当月29日下午,陈取款时发现卡内仅剩59元。银行录像资料显示,陈的存款于同月21日晚11时14分至49分、次日零时12分至35分在某银行黄冈分行商城分理处等网点被取走128991元。陈遂向警方报案,并一纸诉讼将某银行汉阳支行、蕲春支行推上被告席,要求赔偿全部损失,并承担相应利息。
蕲春法院认为,某银行汉阳支行没有任何过错,故不承担民事责任,而其蕲春支行在市府路分理处设置的ATM自动柜员机,未能保证给顾客以安全可靠服务和保密环境,更未尽到监管职责,致使原告在该处查询时,被人窃取卡内信息,存款被盗取,蕲春支行存在明显过错,应当承担赔偿原告存款损失的责任。
来源:楚天金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