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拟立法明确超高层建筑、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应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强震动监测设施。昨日,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25次会议分组审议了《湖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修订草案)》。
湖北省地震局局长姚运生介绍,我省历史上发生过33次破坏性地震,其中6级以上地震3次。2005年以来,江西九江及我省地震频度明显增强,蕲春、随州、荆州、竹山等地接连发生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此外,我省行政区域内长江干堤、汉江干堤、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设施一旦遭受地震破坏,将给我省人民生命财产带来严重威胁。
根据修订草案,我省拟规定,水库、油田、矿山、石油化工、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以及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或强震动监测设施。其建设资金和运行维护经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县以上政府地震工作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此外,草案还指出,除发表本人或本单位对长期、中期地震活动趋势的研究成果及进行相关学术交流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测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散布地震预报意见及其评审结果,不得制造、散布地震谣言。因散布谣言引发群众恐慌,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据介绍,2008年汶川地震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根据上位法变化和省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安排,我省拟修订《湖北省实施<防震减灾法>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