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以来,全省各地各单位大力推进思想道德建设和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为优化湖北发展环境,推动湖北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省委、省政府和省文明委日前决定,表彰一批成绩突出、影响广泛的先进典型。
省委省政府决定,授予23个城市省级“文明城市”称号;授予16个城区省级“文明城区”称号;授予9个县城省级“文明县城”称号;授予150个社区省级“文明社区”称号;授予100个乡镇省级“文明乡镇”称号;授予160个村省级“文明村”称号;授予11个行业(系统)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工作先进行业(系统)称号;授予151个单位省级“最佳文明单位”称号;授予402个单位省级“文明单位”称号。
省文明委确认713个单位为2009-2010年度省级最佳文明单位,1139个单位为2009-2010年度省级文明单位,17条公路为2009-2010年度省级文明路;授予6条公路为2009-2010年度省级文明路;授予50名同志2009—2010年度“湖北省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