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柯某得知被害人吕某欲购买宅基地,遂谎称其有能力在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某社区居委会买到宅基地。吕某与其妻妹胡某决定通过柯某购买二间宅基地。当月8日晚,在武穴城区栖贤路某餐馆内柯某拿出一张据号为4362416、金额为17800元的的土地补偿收款收据,并盖有“武穴市刊江办事处某村民委员会”印章(该村委会在2008年8月更名为某社区居委会)。吕某信以为真,当场交给柯某宅基地款10000元。次日,胡某又交给柯某宅基地款7800元。2010年10月12日,胡某持收据到该社区居委会购地时,社区财务室审核时发现该份收据并非社区出具。经公安机关鉴定,收据上印章系伪造。
2010年10月16日,被告人柯某主动到武穴市公安局刊江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其诈骗吕某和胡某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柯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罪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遂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