激辩“强奸罪”
值得注意的是,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对公诉方指控的“强奸罪”拒不承认,认为强奸罪罪名不成立。据了解,当天,公诉方共指控孔得红先后曾强奸3名妇女。是否构成强奸罪,成了当天庭审的焦点。
围绕这一罪名,公诉方、受害人代理律师、孔得红及其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在受害人的代理律师——广东君言律师事务所刘辉及毛鹏律师的回忆下,庭审现场得以部分还原。
“我今天很欣赏你刚才在郭某故意伤害案时说的一句话:‘大家都是做父母的,人家的儿子也是儿子’。我们希望以这句话作为谈话的原则和共同的价值取向。”刘辉开始向孔得红提问。
……
他当庭质问孔得红:“在公安机关的笔录中,你已自认至少和六七个女孩发生过性关系,其中大部分都是未成年人。你一直主张她们都是自愿的,那你身为他人的父母,你认为这些未成年人是基于什么原因,自愿和你这样一个48岁的已婚老男人发生性关系?是看中你的相貌、人品,还是金钱?”
沉默数分钟后,孔得红给出了回答:“我道德败坏,我生活作风不检点……但我没有强奸她们。”
此前,孔得红的辩解理由是:自己与许佩佩是恋爱关系,和另两名女生都是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强奸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强奸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与其发生性.交的行为。其中“其他手段”是指犯罪分子用暴力、胁迫以外的手段,使被害妇女无法抗拒。如:利用妇女患重病、熟睡之机,进行奸淫;以醉酒、药物麻醉,以及利用或者假冒治病等方法对妇女进行奸淫。
基于此,刘辉律师针对“定罪”问题认为:首先,各方对于孔得红与许佩佩之间发生了性关系这点均无异议;其次,如果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时违背了许佩佩的意志,则应认定为强奸。本案中,孔得红与许佩佩发生性关系,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强奸罪名应成立。
“虽然现在尚无直接证据证明,许佩佩受害当天之所以头晕,是否源于孔得红在奶茶中下了MI药,但无论是否是孔得红下的MI药,至少孔得红在许佩佩头晕昏迷期间,趁其无法抗拒,强行与其发生性行为,严重违背许佩佩的意志,依法应认定为强奸。”刘辉表示。
他同时向法庭陈述,从受害人及其同学的证言来看,许佩佩在受害当晚是第一次与孔得红见面。孔得红主张双方第一次见面许佩佩就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不符合逻辑。
“被告人孔得红的供述,前后相互矛盾,明显是在撒谎。”刘辉律师说。
针对孔得红辩护人提出的“即便第一次性行为属于强迫,但许佩佩在该次性行为之后,又多次与孔得红发生性行为,依法不宜以强奸罪论处”的观点,刘辉律师认为,“本案中,基于孔得红的特殊身份——‘永靖一霸’,许佩佩被强奸后,精神上仍一直处于受胁迫的状态,导致其不敢反抗甚至不敢拒绝与孔得红交往。依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犯罪分子强奸妇女后,对被害妇女实施精神上的威胁、迫使其继续忍辱屈从的,应以强奸罪论处。”
法庭辩论阶段,公诉方也提出“孔得红强奸妇女3人以上,且受害人中有在校学生,属于情节严重,将侵害的对象伸向了学校,主要针对留守儿童、单亲和偏僻山区的女孩等三类人,涉及未成年人,性质恶劣。孔得红的犯罪带有恶势力团伙的性质,且针对未成年人犯罪,依法应予以严惩。”
公诉方同时认为,“庭审中,孔得红对强奸罪名不认罪,说明认罪态度不好。”
知情人告诉记者,此时,一度保持严肃的孔得红情绪开始变得有点激动。
蹊跷的车祸
据了解,当天的庭审中,并未涉及发生在孔得红身上的一起车祸案。发生在2010年8月16日的一场车祸,让“大更良”名声大噪,轰动一时。
在堆满玉米棒子的农家院落里,12岁的崔正耀在母亲的搀扶下艰难地迈着步子。正是那场惨祸留给小正耀终身的缺陷。如果不是这场车祸,他现在应该已经在初中的教室里读书。
事发2010年8月16日15时40分许,当时小正耀和爷爷崔永武坐在叔叔崔腾坤驾驶的甘N18129号桑塔纳轿车上,给爷爷看完病,从临夏返回永靖。行驶至国道213线陈井木场村附近时,与迎面来的一辆尼桑车相撞。在这次严重的车祸中,71岁的崔永武和38岁的崔腾坤抢救无效死亡。
这起交通事故在永靖民间被传得沸沸扬扬,一种较为普遍的说法是,“‘大更良’背后有强硬派撑腰,出了车祸都是捐款解决问题。”
中国青年报记者搜索到的一份临夏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编发的简报显示:永靖县交警大队曾将事故情况向永靖县委、县政府作了专题汇报,请求团县委、妇联出面,号召全县企事业单位、社会各界爱心人士慷慨解囊,为崔正耀筹集医疗费。
崔正耀后被转院至兰州军区总医院安宁分院治疗。其间,医生多次下达病危通知书。
来自兰州总院安宁分院的住院病案显示:8月16日当天,崔正耀住进了安宁分院微创外科护理单元科,初步诊断为失血性休克、腹腔内出血、脾破裂等。
小正耀的父亲崔顺明事后才得知,当时与他弟弟驾驶的车相撞的,司机正是大名鼎鼎的“大更良”。
“(我对孔得红)恨之入骨。车祸无情,人更无情,还有啥活头呢。”抽了口烟,崔顺明叹气说。
崔顺明说,经多次催促,孔得红委托他人拿来了5000元,后再没露面。
据永靖县公安交警大队调查,事发当时,孔得红驾驶一辆车牌号为甘C06085的轿车,车上乘客4人。
记者注意到,由永靖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称:驾驶人崔腾坤驾驶机动车辆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占道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驾驶人孔得红驾驶未经检验的机动车辆上路行驶、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行驶,是造成此次事故的次要原因。
永靖县公安交警大队委托甘肃省汽车性能监督检查站作出的鉴定报告显示:当时崔腾坤驾驶的甘N18129号桑塔纳轿车肇事前行驶速度为85~88千米/小时。而此路段的最高限速为70千米/小时。
对这一结论,受害者家属表示很难理解。家属认为:崔滕坤身为小学老师,平时做事非常稳重,开车从不超速,而且当时车上“上有老、下有小”,又是上坡路段,崔滕坤怎么可能会超速行驶?交管部门是如何作出上述认定的,他们怎么也想不明白。
11月7日,中国青年报记者曾赴永靖县交警大队求证。负责处理这起事故的交警刘光红告诉记者:“经过现场勘查,两车基本上是正面碰的,接触点碰在左道。”
刘光红介绍,事发当时,周边没有摄像头,也没有目击证人。事发路段正好是一个慢下坡,坡度倾斜角大致是20度。当时,崔腾坤驾驶的轿车处于慢上坡,靠右行驶。
他肯定地告诉记者:“这个事情没人操作,任何人没有打过招呼。”面对争议,他表示“没什么压力,对此也只能说很同情。”
至少有一点可以肯定的是,48岁的永靖人孔得红在今年4月被逮捕失去人身自由之前,所涉案件并不止公诉方指控的内容。由于有些案件事发已多年,很多直接证据都已灭失,公诉方面临着定据不足的困扰。
孔得红的家乡上铨村通往外界的道路,坑洼不平,一遇下雨天,大大小小的坑里便全部积满了水。这条路上,一面墙上刷着这样一条标语:“世界再大我不怕,学会文化走天下”。
追溯孔得红的成长轨迹,没有学好文化的孔得红,最终走上了一条人生的不归路。孔得红一案暴露出的教育、社会问题,发人深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