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2日生产的芝麻糖居然在3月10日就在市场上销售,食品经营户陈某销售“早产食品”,被蕲春县工商部门查获。
2012年3月10日,蕲春县工商局檀林工商所执法人员在对辖区内陈某经营的超市依法检查时,发现该超市销售的芝麻糖外包装上标注的生产日期为2012年3月12日,属于典型的“早产食品”。
经调查,陈某于3月初从安徽市场以14元/袋的价格采购一批芝麻糖,并以20元/袋的价格销售。至案发时,已经卖出9袋。对于芝麻糖包装上的日期问题,陈某声称进货时没有注意到其生产日期。
“不如实标注生产日期,会带来安全隐患,工商部门将进一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绝不姑息。”据蕲春县工商部门相关负责同志介绍,该县工商部门对陈某销售“早产食品”进行立案查处。
工商部门还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食品时一定要看清食品生产日期,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确保消费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