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政办发[2012] 104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城南新城起步区域内房屋征收与
补偿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赤龙湖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处,县政府各部门:
《蕲春县城南新城起步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一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蕲春县城南新城起步区域内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
为了规范城南新城起步区域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蕲春县房屋征收与补偿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以中轴线为中心,东起李时珍大道,西至蕲河东岸,南北两侧各150米。征收房屋共计660户,具体征收房屋面积以实际测量为准。
二、征收时间
自《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对城南新城起步区域内房屋征收的决定》发布之日起执行,第一批纳入征收范围的175户,征收截止时间为2012年9月30日。
三、征收主体和实施单位
县人民政府为房屋征收主体,县房屋征收办公室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征收补偿方式
本次房屋征收补偿实行一次性货币补偿和就近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由被征收人自行选择其中的一种补偿方式。
五、征收补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对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一次性货币补偿按选定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安置。装饰装潢部分按市场评估价补偿;房屋价值评估,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砖木、砖混一、砖混二、框架)、房屋成新度进行估价。
(二)房屋产权调换补偿方式。
对被征收房屋的合法主体建筑面积,由房屋征收部门在被征收房屋就近区域内按一定的比例以还建的方式(高层式、多层式商住楼)进行产权调换。
1、房屋产权置换比例为:房屋总层数为一层的置换比例为1:1.3 ;房屋总层数为二层的置换比例为1:1.2 ;房屋总层数为三层的置换比例为1:1.1;每户置换房屋总套数最多不得超过3套;超过三套以上的房屋面积,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不予还房。
2、被征收人必须按被征收房屋原有合法建筑面积选择与之最接近的产权调换房型,选择产权调换房的建筑面积不得超过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20%。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与选择的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不一致时,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个平方米以下(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成本价支付超出面积部分的购房款;10平方米以上(不含10平方米)的,由被征收人按产权调换房屋的市场价格购买。产权调换房的建筑成本价和市场价格由县有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供标准,报县政府批准确定。产权调换房建筑面积小于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差额面积部分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上浮30%予以货币补偿。
3、被征收人按规定比例选择产权调换房的,按被征收原主体房屋第一层建筑面积20%配置商铺,商铺面积按1:1抵扣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原则上每栋被征收房屋配置一个地下划格车位,车位面积按1:0.5抵扣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面积。
(三)装修装饰及附属建筑物的补偿。
1、被征收房屋装修装饰部分和外搭厨房、厕所、猪圈、柴房、屋上屋等其他附属物及其他建(构)筑物,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的价值,只作货币补偿。
2、附属物及屋上屋的界定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确定。
(四)需要单门独户的征收补偿。
需要单门独户的被征收户,实行货币补偿安置后,可按房屋栋数1:1比例,就近购买还建小区的单门独户房屋,购买价格为市场价70%。单门独户安置房原则上优先祖居户拆迁对象。
(五)违法建筑、临时建筑的征收补偿。
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应补偿,但符合《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蕲春县城区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处理意见的通知》(蕲政办发[2012]93号)文件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已处理处罚到位,能补办相关手续的,经房屋征收部门认可,按本方案予以补偿。
(六)房屋产权调换的原则。
本次房屋征收坚持产权调换集中还建的原则,在还建商住楼 住宅楼层中进行调换,还建期限为2年。
产权调换选房机制,按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时间的先后顺序,优先选房,同一批次的,公开抽签确定产权调换房屋。
(七)房屋面积的认定。
1、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的认定以《房屋所有权证》为依据,房屋现状建筑面积与证件标明建筑面积严重不符的,或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按被征收房屋主体建筑现场测绘的建筑面积为准。
2、被征收房屋用地面积的认定以《土地使用权证》或其他合法有效的土地权源证明材料为依据;无法提供以上材料的,以房屋主体建筑占地面积为准,但每户占地面积不得超过140m2,已办理土地证或取得土地相关手续但未建房的空地,按该地段现行基准地价予以补偿。
3、土地证上记载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大于被征收房屋占地面积的,其多于部分土地面积按该地段现行基准地价补偿。
(八)其他有关补偿。
被征收人临时安置过渡时间为搬迁之日至项目交付使用后顺延3个月,过渡期间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5元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被征收人的房屋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按每户3000元一次性给予补偿。
在规定的第一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给予奖励;在第二时间内签订征收补偿协议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的,按被征收房屋的主体建筑面积每平方米50元给予奖励。
六、本次房屋征收中凡符合城镇低保和廉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条件的,都将其纳入城镇低保和廉租房实物配租、租赁补贴的对象。
七、供电、供水、供气、电信、广电、移动、联通、网通、市政等相关城市公共基础设施需要搬迁的,由其主管单位自行拆除搬迁,不予补偿。以上相关单位和部门,凭房屋征收部门出具的证明,保留(恢复)征收户的各种开户户头,待征收户还建房或回购房报装时,免收迁移费和初装费,房屋征收部门不再支付被征收人上述设施迁移费和初装费。被征收人不需要(或不安装)上述设施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按设施初装时的标准相应支付初装费。被征收房屋原有《房屋所有权证》的,在办理安置房《房屋所有权证》时,房管部门免费办理与原《房屋所有权证》同等面积安置房的《房屋所有权证》。
八、补偿资金兑付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兑付。
九、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在签订征收补偿协议时,房屋征收部门支付50 %的征收补偿款,待其搬迁腾空被征收房屋后,凭责任管理单位证明,房屋征收部门再支付余下50 %的征收补偿款。
十、被征收人应如实向房地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资料,积极配合实地查勘。
十一、房屋被征收人对房屋评估结果有异议的,自收到评估结果之日起七日内,可以向房地产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黄冈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十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应当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房屋产权调换、安置标准和地点、搬迁和还房期限等事项,签订房屋征收补偿书面协议。同时,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和规划部门的“一书两证”应当依法予以收回。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十三、县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本方案确定的最后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的,由县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县人民政府按本方案作出征收补偿决定。被征收人对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征收补偿决定的,县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十四、本方案中未尽事宜,县房屋征收办公室可根据本方案制定具体规定。
十五、本方案由县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解释。
主题词:城乡建设 房屋征收 方案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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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各部门,县人武部,各人民团体。
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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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 6月27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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