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下午,蕲春县“6.28”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案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甄某某(男,31岁,河南人)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此次判决是我县自“醉驾入刑”以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判处的最重刑罚,犯罪行为人甄某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提出上诉,并对自己的行为表示忏悔。
“6.28”醉酒驾驶机动车肇事逃逸案事故地点位于蕲春县漕河镇蕲春大道电力街口路段,事发时间为当日中午12时58分,由于肇事司机在光天化日下弃受害人(轻伤重型)不顾驾车逃逸,在社会上造成极其恶劣影响,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快速反应,蕲春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交管中队、横车中队和横车派出所三台警车追缉了20余公里后,在浠水县丁司垱路段强行将肇事车辆截停,将肇事逃逸司机抓获并移交漕河交警中队办理,此时离案发时间不到二十分钟。
该案成功侦破后,蕲春县公安局局长顾兴胜、副政委、交警大队长汪勇等领导对此案非常关注和重视,要求办案民警广泛收集证据,从严把好案件质量关,在确保“办案程序规范、证据确凿充分”的前题下快侦快结,并积极协调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从立案侦查到移送检察院起诉到法院宣判,前后仅19天。此案的成功办理和法院的有效判决对蕲春县酒驾违法行为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并赢得了受害人亲属及广大群众的一致称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