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蕲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根据公安部缉枪治爆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的线索,及时开展工作,依法收缴了管制器具弩1支、钢弹珠200粒、瞄准器1个。鉴于行为人肖某持有管制器具弩一直存放在家中,没有对社会造成实际危害,又能主动投案,8月30日,蕲春县公安机关对肖某进行了警告。
据民警介绍,这种弩射击精度高,杀伤力极大,射出的钢珠可以穿透窗户玻璃,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非法携带枪支、弹药或者弩、匕首等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交通工具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伍佰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