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28日至30日,浠水县法院对胡某等19人涉黑案进行了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
一审查明,被告人胡某自1998年至2004年,长期混迹社会,多次寻衅滋事,实施违法犯罪活动,2006年邀约被告人袁某、王某、陈某、张某等人在英山县开办防盗门店,形成一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英山、蕲春、浠水、武穴等县市和黄石市等地采用暴力、威胁等多种手段实施各种犯罪。该组织成员在被告人胡某指挥下,通过开设赌场“提水子”和非法拘禁、敲诈勒索等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千万余元;在胡某多次组织指挥下,该组织成员持刀、枪等作案工具进行故意伤害、聚众斗殴等违法犯罪活动,造成1人重伤,数人轻伤的严重后果。
法院判决,被告人胡某犯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等,依法判处有期徒刑19年,并处没收财产、罚金;被告人袁某等其他18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聚众斗殴罪、非法持有枪支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至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