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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礼炮伤人 伤者获赔9000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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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燃放礼炮,炸伤客人,谁买单?消费者、销售者、总经销还是生产商?10月16日,蕲春县工商局12315消费维权站成功调处了一起礼炮伤人维权事件。

  2012年9月25日上午,蕲春县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消费维权服务站接到一起礼炮伤人事件的申诉。在工商调解人员多方沟通,上门十多次的耐心细致的协调下,于2012年10月16日上午在该局12315消费维权服务站大厅调解成功,消费者朱先生和当事人何先生从经销商的手中接过赔偿支付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费用9000元整,连连说道,没想到,真没想到,工商维权站真是我们消费者的主心骨啊!

  9月12日,蕲春县大同镇石坪村村民朱先生父亲去世出殡,燃放礼花时发生散筒现象,炸伤送葬队伍中的客人何先生,致其嘴唇破裂,在县人民医院缝合13针,用去医药费、交通费1850元。然而当消费者朱先生找到销售者汪某,要求对其在汪某商店购买的礼炮燃放时炸伤客人何先生索赔时,汪某认为自己只是销售者,不应承担因产品质量问题产生的伤害后果,索赔应该直接找生产者和总经销,但是他愿意出于人道赔偿185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分歧较大,协商无果。消费者朱先生和当事人何先生都很生气,在旁人的指点下,抱着试试看的心态,来到了蕲春县工商局12315消费服务维权站并递交了申诉材料。

  维权站的负责同志接到申诉材料后,相当重视,迅速分析案情,并派出调解人员深入展开调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方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销售者追偿。”在工商调解人员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宣传下,并多次召集三方进行沟通、调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最终使三方把手言欢,销售者汪某为礼炮炸伤客人买了单,维权站的同志们也露出了舒心的微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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