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再审裁定湖北李时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李时珍公司)侵犯浙江康恩贝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事实成立,驳回李时珍公司的再审申请。至此,这起历时3年,由源头委托方、加工方、代理销售方以及终端销售商共同参与的颇具隐蔽性的商标侵权案告结。
据康恩贝公司代理律师黄庆伟介绍,康恩贝公司拥有的前列康商标,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其生产销售的前列康牌普乐安片投放市场已有27年之久,产品覆盖全国20多个省区市,并销往东南亚等地区。2007年,康恩贝公司发现,李时珍公司生产销售的双礼牌前列康胶囊食品,侵犯了公司商标专用权。2008年,康恩贝公司将李时珍公司诉至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法院调解,李时珍公司承认侵权,以书面形式公开向康恩贝公司赔礼道歉,召回、封存并销毁所有涉案产品,并赔偿康恩贝公司38万元经济损失。
2009年,康恩贝公司在江苏省南通市市场又发现一种标示为李时珍公司生产的康莱尔牌前列康软胶囊食品。该公司进一步查证发现,康莱尔牌前列康软胶囊食品生产商为李时珍公司,委托出品商及总经销商为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代理商为深圳市新天地药业有限公司,终端销售商为南通健桥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康恩贝公司将上述4家被告一并诉至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李时珍公司与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实施了生产被控侵权产品的事实,构成对康恩贝公司前列康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李时珍公司及深圳市汉泽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维持了原判。李时珍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该案争议焦点为李时珍公司是否生产销售了被诉侵权产品——康莱尔牌前列康软胶囊食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在案证据足以证明李时珍公司生产销售了与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的商品,且在其商品上使用了前列康标识,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构成对康恩贝公司前列康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最高人民法院依法裁定,驳回李时珍公司的再审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