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有百倍的利润,咱也不卖假货!”回想起自己因为贪图蝇头小利,购进“傍名牌”产品销售而触犯《商标法》被处罚的惨痛教训,24日,蕲春个体户张先生在个协会议上自曝家丑,倡议广大个体户引以为戒。
据介绍,张先生是张榜镇一家个体副食店的负责人。今年1月20日,他在江西省九江市工贸一商店发现一款名叫“香幼幼”奶茶与上海香飘飘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香飘飘”奶茶外包装十分相似,可进价却比“香飘飘”每杯便宜近1元,遂购买了50箱(30杯/箱),和正宗“香飘飘”一起摆到自家柜台上对外销售。
果然“傍名牌”就是好销!一个月时间不到,50箱“香幼幼”奶茶就被卖得只剩下4杯。正在其准备再让江西发一批货过来之际,张榜工商所执法人员发现了他销售“傍名牌”产品“香幼幼”奶茶的违法事实,并没收了4杯“傍名牌”产品——“香幼幼”奶茶。
“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也要受罚!”蕲春县公平交易分局局长余小毛告诉记者,张先生明知“香幼幼”奶茶外包装与“香飘飘”一样,但为贪图蝇头小利,而大量购进与正宗“香飘飘”奶茶摆在一起销售,已涉嫌违反《商标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罚款数额为非法经营额3倍以下,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罚款数额为10万元以下。故决定在没收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同时,对其罚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