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蕲春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环境污染案件,被告人顾某以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两万元。这是自去年6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来,我省查办的首例环境污染刑事案件。2013年6月4日,蕲春县环保局发现该县横车镇策山村二组的山坳里堆放了418桶化工废料,其中有106桶发生泄漏,导致周围6000多棵树木枯死,现场土壤、空气均受到污染。经现场取样化验,初步判断这些不明化工废料为含强酸危险废物。
随后,警方多处调查取证,发现这批危废品来自浙江一家化工企业,是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含有高浓度氯化氢的废料,化学全名为乙烯基三氯硅烷,具有极强腐蚀性,属于危险废液。
2013年5月28日,被告人顾某和其他几名犯罪嫌疑人将418桶乙烯基三氯硅烷运往蕲春县横车镇策山村二组,堆放至事先开辟好的山坳中,准备非法焚烧加工,提炼其中的废渣牟利。刚运来没几天,就被当地居民举报。
经过两个多月的侦查,蕲春县公安机关先后前往鄂州、襄阳、浙江等地,将包括顾某在内8名犯罪嫌疑人全部抓获。
在蕲春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被告人顾某对自己的犯罪行为供认不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3年6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蕲春县人民法院对顾某以污染环境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