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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期错当“保险期” 英山两罪犯被依法撤销缓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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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q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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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4-05-30

  5月29日,笔者从英山人民法院获悉,该法院通过召开听证会,裁定撤销一起缓刑判决。对原判决中罪犯熊某、段某收监执行原判刑期。
  2014年1月份,英山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以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段某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判处被告人熊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原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英山县司法局执行。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两罪犯段某和熊某分别于2014年3月30日和2014年4月6日两次将人割伤和打伤,英山县公安局两次均给予段某、熊某行政拘留的处罚。2014年4月18日,英山县司法局提出书面建议,认为两罪犯在考验期内,没有自觉接受社区改造,认罪态度较差,继续危害社会,建议对两罪犯段某和熊某撤销缓刑。
  这是新刑诉法及刑诉法解释施行后,英山法院审理的第一起撤销缓刑案件,刑诉法解释中只规定经执行机关建议法院依法裁定撤销缓刑,但具体操作程序没有作出规定。经讨论,英山法院以创公信法院为契机,从促进司法公开,保障罪犯的诉讼权利的角度,尝试以公开听证的方式来审查两罪犯的行为是否符合撤销缓刑的条件。依法通知英山县检察院、英山县公安局、英山县司法局及两罪犯到庭参加听证,并充分发表各自的意见。在听证程序中,先由执行机关英山县司法局当庭宣读撤销缓刑的建议,英山县公安局对两罪犯作出的治安处罚进行举证,两罪犯对此进行申辩,并由英山县检察院到庭进行法律监督。最后,合议庭认为,两罪犯段某、熊某在缓刑考验期内两次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治安处罚,违反法律关于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裁定作出后,两罪犯段某、熊某也认识到自已的错误,表示会好好改造。
  通过这次撤销缓刑的公开听证活动,既体现了司法的公开透明,使听证程序置于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也充分保障了罪犯的申辩权利,体现了司法的人性关怀;同时也给宣告缓刑的罪犯上了一堂生动的法制教育课,使他们明白:“缓刑考验期”并不是“保险期”,只有遵纪守法,才能珍惜自由,回报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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