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名缓刑人员缓刑期间脱管,湖北省蕲春县司法局向该县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两人缓刑期满后该县公安局未对其作出任何处理。1月26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对该县公安局派出所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监督公安机关对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童某的脱管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社区矫正对象陈某、童某于2013年12月26日被法院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陈某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月3日止,童某缓刑考验期至2016年1月10日止。
2015年10月20日上午,县司法局手机定位监控平台信息提示,陈某已越界离开蕲春前往广东省珠海市。经该司法局电话督促,陈某第二日返回蕲春。经调查,陈某于2015年10月14日未经批准擅自离开蕲春前往广东珠海,脱管七天。
而另一社区矫正对象童某当时为在校学生,因学校实习需要,请假一个月,时间自2015年8月4日至2015年9月3日。由于童某请假到期后未及时返回司法所报到销假,经该所电话多次催促,2015年9月25日才到司法机关报到,无故超假22天。
针对上述二人情况,司法局分别对陈某和童某的脱管和超假行为向该县公安局提请治安管理处罚建议,但直至二人缓刑考验期满,该县公安局仍未对社区矫正对象违法行为作出任何处理。
鉴于此,该院及时向县公安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公安机关接到纠正违法通知书后已分别对陈某、童某作出了行政拘留五日、罚款200元的治安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