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4日,为保护一女子免受家暴,蕲春县人民法院发出该院首例人身安全保护令。
陈某与刘某甲系夫妻,婚后因生活琐事经常吵打,双方均多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因多种原因撤回起诉。1月20日,双方又因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刘某甲与父亲一起,对陈某进行辱骂、殴打,致其受伤。陈某再次向蕲春县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并于3月23日,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在受理该申请后,蕲春县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陈某提供的证据进行严格审查,并组织当事人进行了听证,确认刘某甲和父亲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蕲春县人民法院做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刘某甲与父亲对陈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保护期限为6个月,并明确告知刘某甲及其父亲:如违反本裁定,法院将依照有关法律予以训诫,并根据情节轻重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为确保该保护令的切实履行,蕲春县人民法院还向陈某住所地公安机关、社区居委会进行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