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8日,笔者从湖北省黄冈市纪委监察局、市环保局获悉,该市颁行《实施办法》,决定实施“一票否决”和“纪委约谈”双管齐下,全力推进全市生态环境的保护
针对以往一些地方和企业的排污行为难以受到制约的状况,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加强环境保护,增强各级党委、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意识,根据国家《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该市紧密结合实际,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发了《黄冈市环境保护“一票否决”实施办法》。该办法共17条。
该市《办法》明确规定,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是指在本辖区内,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不力,或从事生产经营、开发利用资源等活动,出现本办法规定情形,对生态环境及资源保护造成不利影响,对被作出环境保护“一票否决”意见的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选拔任用等方面予以否决。
该市《办法》详细规定了应受到否决的21种情形,其中,明确规定党委、政府有关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实行“一票否决”:支持被依法关闭、淘汰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的;对环境违法的举报处理不及时,造成不良影响的; 年度内发生两起以上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的;在规定的时限内没有完成预警、限批、约谈、挂牌督办任务的;未完成年度环境保护工作任务、考核不合格的。凡因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领域违法行为导致追究法律责任的,直接给予环境保护“一票否决”。
该市《办法》在否决程序上,该市规定各级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每年年底依据本级工作目标,对下级党委、政府和本级党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及其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提出拟一票否决的责任单位和个人,报本级环境保护委员会研究审定。其中否决相关责任人晋职晋级资格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有关党委(党组)决定。对被作出“一票否决”意见的单位,由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会同纪委(监察)、组织等部门约谈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进行评优评先、表彰奖励、干部选拔任用等事宜时,应征求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意见。组织部门在考察考核、选拔任用领导干部时,应当把干部本人履行环境保护职责的情况作为考察的必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