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摩托车被盗,怀疑系杨某所为,在公安机关要求其备齐材料报案的情况下,私下将杨某带至其朋友的出租屋进行殴打并索要赔偿。近日,武穴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张某有期徒刑9个月。
2015年8月7日6时许,张某将借来的摩托车停放在武穴市朱木桥社区某住宅楼下。7时许,张某发现摩托车被盗,怀疑系杨某所为,遂找到杨某质问,杨某否认并报警。民警当场后要求张某带齐摩托车相关资料到派出所报案。但张某拿到摩托车相关手续后,并没有去派出所报案,而是叫朋友开车带其与杨某一起在市区找摩托车。上午10时许,由于未找到摩托车,张某又将杨某带到其朋友租住的城区某出租屋内,对杨某拳打脚踢,并用自行车锁殴打杨某,要求杨某承认盗窃并赔偿。杨某被逼无奈表示愿意赔偿一辆摩托车,并与其亲友打电话。张某又要求杨某亲友带11000元。当天14时许,张某与送钱来的杨某妻子见面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经鉴定,杨某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实施殴打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自愿认罪,且取得了被害人杨某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