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7日,中共中央印发了《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继《中国共产党廉洁自律准则》、《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颁布后又一部重要党内监督法规。《条例》紧紧围绕坚持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全面从严治党、维护党的纪律、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开展问责,进一步扎实扎牢了管党治党的制度笼子。7月25日,中共武穴市纪委召开中心组学习会。会上,该市市委常委、纪委书记金晓耕同志强调指出,全市纪检监察机关要在把握运用“四种形态”中深刻学思践悟。
一是要正确把握《条例》与“四种形态”的关系。《条例》是全面从严治党的又一利器,“四种形态”则贯穿了管党治党“全面”和“从严”的根本要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方面,但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以问责为手段,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充分体现了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纪法分开的要求。《条例》通过明确“两个”责任、监督关口前移、设置多道纪律防线等,形成方式多样、及时有效、惩教结合、齐抓共管的监督执纪工作格局,防病于未萌、治病于初起,最大限度地教育和挽救党员干部,这既是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具体法规实践,也体现了党中央对全体党员干部的高度负责和关心爱护。
二是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条例》明确了问责原则、问责权限、责任内容、问责情形、问责方式和问责执行等,向全党释放了“有责必问、有问必严”的强烈信号,为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强化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重要遵循。要深刻领会和准确把握《条例》的核心要义,要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政治任务,突出政治责任,聚焦全面从严治党,用问责砥砺担当,用担当诠释忠诚。全市纪检监察机关必须发挥带头作用,做学习贯彻的表率;全市纪检监察干部,要带头学习贯彻这部党内法规,把学习贯彻《条例》作为践行“四种形态”的重要抓手,在思想认识、责任担当、方法措施和业务能力上与中央部署对准表、赶上趟、聚好焦,把强化党的领导、加强党的建设和全面从严治党切实融入到日常管理监督之中。
三是要把学习成果与运用“四种形态”结合起来。纪检监察干部要密切联系工作实际,把学习成果与运用好“四种形态”紧密结合起来,把自己摆进去,以身作则,以上率下,切实履行监督责任,把纪律挺在前沿,把问责落到实处。对党员有苗头性、倾向性的问题,要开展经常性的批评和自我批评;对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及时处理;对严重违纪的,该重处分的就要重处分,该作出职务调整的,就应该作出职务调整。要敢于较真碰硬、层层传导压力,让失责必问、问责必严成为常态。要抓住典型问题,勇于铁面问责,发挥震慑警示效应,唤醒责任意识,激发担当精神。只有真正把纪律作为管党治党的尺子,才能让党员干部知敬畏、明底线、守规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