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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检察院成功办理第一起司法救助案件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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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6-12-20
  “感谢检察院同志为我申请司法救助,解决了我的燃眉之急,让我在寒冬里感受到了温暖!”2016年12月9日,一起交通肇事案件中的被害人家属张某从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控告申诉科负责人手中接过3万元的司法救助金,眼泛泪光,话语哽咽。

  年近花甲的张某做梦都不会想到一场飞来横祸竟然残忍地夺走了家中顶梁柱丈夫陈某的生命。2015年10月11日9时许,陈某驾驶三轮摩托车在蕲春县赤东镇经济开发区某十字路口路段与马某驾驶的重型自卸货车相撞,陈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马某负主要责任,被害人陈某负次要责任,并就民事赔偿部分对双方进行调解。

  按照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肇事司机马某本应赔偿被害人陈某近60万元。因马某驾驶的是报废黑车,无保险,肇事司机马某又称自己家中困难无赔偿能力,经过多方协调,最终被害人妻子张某与马某达成26万元赔偿协议,张某并出具谅解书。蕲春县法院遂对马某作出(2016)鄂1126刑初第21号判决,判处马某有期徒刑10个月,缓刑一年。

  被害人陈某原本从事渔业养殖,是全家主要劳动力。家中唯一的顶梁柱陈某的遇难除了给整个家庭留下了巨大的悲痛外,陈某生前为生活生计欠下了多达50万元的家庭债务无形中让这个不幸的家庭雪上加霜,难以度日。肇事司机马某支付的不足额的赔偿金并不能缓解这个家庭的困境,再加上陈某上有老、下有小,仅靠其妻张某微薄的退休金生活难以支撑。张某多次到蕲春县检察院上访,强调事发时心情悲痛,没能过多考虑赔偿事宜。现请求蕲春县检察院对该案的判决提出抗诉,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

  鉴于被害人家庭困难,被告人马某无赔偿能力,为化解社会矛盾,促使张某息诉罢访,该院控告申诉科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求助程序。在省、市、县三级检察院的共同努力下,该院成功为被害人陈某争取到3万元司法救助资金,帮助其缓解困难,张某也同意息诉罢访。

  本案是该院成功办理的第一起司法救助案例。近年来,该院控告申诉科积极履行检察职能,不断探索刑事被害人救助、涉法涉诉信访救助机制,对受到侵害但无法获得有效赔偿的当事人,及时启动国家司法求助程序,积极有效地减缓了受救助人的困难,彰显了检察机关的人文关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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