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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检察建议维护被告人合法权益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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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7-05-16

骆富刑满释放的日子本应是4月29日,然而,4月6日他拿到了湖北省蕲春县法院送达的刑期更正裁定书,他可以提前15日回家了。
今年3月27日,蕲春县检察院驻该县看守所检察人员巡视监区期间,服刑人员骆富反映其刑期计算存在不公,认为判决没有将其被行政拘留的15天折抵刑期。
驻所检察人员对骆富的申诉高度重视,立即查阅相关案卷材料,询问了公安机关、法院办案人员及骆富,调取相关证据。经查,2015年3月22日至25日期间,骆富由于赌博被公安机关抓获。蕲春县公安局认为,骆富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遂决定对其行政拘留十五日,拘留期从2015年3月26日至2015年4月10日。拘留期间,蕲春县公安局调查发现骆富有开设赌场嫌疑,遂对其立案侦查。后经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开设赌场罪判处骆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2016年10月31日至2017年4月29日。
先行行政拘留的十五天该不该折抵刑期?驻所检察人员认为,本案中,骆富被行政拘留所依据的赌博行为与后来公安机关侦查的开设赌场行为应认定为同一行为,因此应当折抵刑期。而法院办案法官认为,骆富前后行为应分开处罚,先行行政拘留十五日不能折抵刑期。
考虑到法院对骆富作出的刑事判决已生效,今年4月1日,蕲春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发出检察建议,提出对骆富的行政处罚十五日应当折抵相应刑期意见,建议法院更正判决刑期起止日期。
收到检察建议书后,蕲春县法院高度重视,迅速联合检察院办案人员及驻所检察人员进行面对面沟通论证。最终,法院采纳了该院的检察建议。
4月6日,法院作出裁定,将原判决书中刑期内容更正为“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0月31日起至2017年4月14日。原行政拘留十五日已折抵刑期”。
相逢何必曾相识,
               同是天涯伦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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