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涉嫌故意伤害罪审查逮捕案件中,因被害人的伤情界定可能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为确保该案证据的合法性和科学性,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技术部门协同侦监部门立即对该案相关证据开展文证审查。2017年8月7日,该院得到黄冈市检察院文证审查的反馈结果。
2017年8月初,该院侦查监督部门在办理一起涉嫌故意伤害案件时,对被害人的伤情鉴定意见存在疑惑。其伤情程度不甚清晰,介于轻伤二级和轻微伤之间,而被害人的伤情界定将直接影响到对犯罪嫌疑人的定罪量刑。
由于该案的伤情鉴定涉及到文证审查,该院技术部门收到侦监部门的通知后,在3天时间内,通过查阅案卷、走访联系被害人、调取医疗档案等方式,收集好被害人的伤情检验鉴定结果、病历资料、CT片、出院小结等材料,并通过扫描和拍照的方式制成电子档,通过统一业务应用系统发送至市院技术处。
8月7日,市院技术处法医对材料进行专业的文证审查后,得出原鉴定结果轻伤二级可采信的鉴定意见。
今年来,该院技术部门共开展文证审查10件次,对案件证据的可靠性进行严格把关,取得了良好的监督效果,同时也有效地保障了实体和程序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