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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负心汉隐匿财产弱女子申诉维权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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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天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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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09-07

  荆楚网消息 (楚天金报) 特约记者李阳 通讯员朱俊、邓剑平报道:蕲春一对夫妻,勤扒苦做挣来财产30余万元,岂料丈夫一纸离婚诉状打破了妻子的美梦。一审法院判决准允二人离婚,男方给付女方现金2万元,女方向蕲春检察院提起申诉,该院积极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向原审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原审法院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昨日,记者获悉,经审理,蕲春县法院重新作出判决,由男方王某补偿其前妻余某现金196700元。至此,一起历时二年的因离婚而导致财产分割的纠纷案终于尘埃落定。
  1996年,蕲春县彭思镇女村民余某与王某结为夫妻。婚后二人长年在外摆摊设点,辛勤劳作,逐渐摆脱贫困而积累了一定的财产,在本县县城内购买了一套140余平方米的商品房并存款23万余元,余某相继生育一男一女两个子女。正当余对未来生活充满美好向往之际,丈夫王某却以夫妻感情不和为由,先后两次起诉至该县人民法院要求与余解除婚姻关系。
  起诉之前,王某将家中共有的存款先后支取转移,并将房屋产权证予以隐匿。该县法院彭思法庭审理该案过程中,王称此款已全部用于偿还他人债务,于是法庭于2005年12月15日判决准予二人离婚,所有财产、住房、子女全部判归王某所有,王某一次性给付余2万元现金。
  该案判决后,其判决书未送达给余本人签收,致使余迟延收到判决书而丧失上诉权。判决生效后,王即将余赶出家中,拒之门外。
  2006年5月16日,余向该县检察院提出控告,称该案中王故意隐匿资产。该院接到控告后,组成专班对此案予以调查。通过审阅原审案卷,听取申诉,认为该案确实存在隐匿资产及判决存在明显不公之嫌疑。
  为此,该院迅速组织力量,上武汉,下广州,连续三昼夜,奔波数千里,询问当事人,调取有关书证及二人共有财产的相关证明材料,终于查实了二人在婚姻存续期间共同在本县城区内购买了一套商品房,该房及财产价值合计十余万元。
  2006年9月20日,蕲春县法院裁定对此案再审,在对该案的再次审理过程中,县法院基本认同县检察院的调查事实,遂于近日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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