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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州法院执行局干部,从律师、公司等处受贿,被蕲春法院判刑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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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sk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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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9-09-19
被告人孙华文,原系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局干警。2018年11月28日因涉嫌严重违法问题被黄州区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措施,2019年1月25日因涉嫌受贿罪被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刑事拘留,同年2月2日由蕲春县人民检察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蕲春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蕲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华文犯受贿罪,向蕲春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蕲春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蕲春县人民法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4年至2018年期间,被告人孙华文在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管理局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02000元,具体犯罪事实分述如下:


(一)收受湖北某矿业有限公司原任法定代表人李某1所送现金10000元。
(二)收受湖北某电器有限公司董事长占某1所送现金8000元、3000元进餐卡和3000元购物卡,金额共计14000元。
(三)申请执行人林某1与被执行人湖北某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麻城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由孙华文负责执行。收受林某1所送现金6000元。
(四)收受徐某1、胡某1夫妇所送现金13000元和价值6000元的皮袄,金额共计19000元。
(五)收受湖北某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某1所送现金20000元。
(六)收受黄州区禹王街道某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占某2所送3000元油卡。
(七)收受湖北黄州某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孙某1和案件当事人雷某1所送现金共计17000元。
(八)收受黄冈市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股东林某2所送5000元油卡。
(九)收受黄冈市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2所送3000元油卡。
(十)收受湖北某律师事务所主任谢某所送现金5000元
另查明,2018年11月28日,经办案单位电话通知,黄州区人民法院纪检组组长送被告人孙华文到黄冈市黄州区监察委员会接受审查调查,同日孙华文被采取留置措施。孙华文在被审查调查期间,主动如实交代了调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其受贿的犯罪事实。孙华文家属已代其向黄冈市黄州区监察委员会退赃10.2万元。

法院判决
蕲春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孙华文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0.2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孙华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违法所得已退赃,可酌定从轻处罚。最终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孙华文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
二、对被告人孙华文退赃的违法所得10.2万元予以没收,由办案机关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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