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盗窃雷管6800枚 作案团伙主犯一审被判无期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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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1



    宣判现场


    中国法院网讯   11月8日上午,一个同几名外地来京无业人员组成的盗窃团伙受到法律的惩处。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数罪并罚,一审判处盗窃团伙主犯曹艳春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另几名同案犯陈仕民、杜大海、王春琦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十六年和六年。

    36岁的曹艳春和41岁的陈仕民都是湖北省蕲春县农民。来自四川的杜大海,今年26岁。另一名被告人王春琦,今年44岁是房山区河北镇人。

    经审理查明,2006年10月26日凌晨,曹艳春、陈仕民、杜大海经预谋,准备盗窃雷管卖钱,几人乘坐由王春琦驾驶的汽车来到北京市房山区霞云岭乡堂上村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服务站红星药库雷管库,曹艳春、陈仕民、杜大海持事前准备的压力钳、撬棍、编织袋等工具,采用剪断护栏、撬门的手段,窃得电雷管共计6800枚。

    据被告人曹艳春供述,2006年10月20日左右,他起意盗窃,与陈仕民商量后又找来杜大海,三人预谋盗窃雷管。同年10月25日,他和陈仕民决定当晚盗窃,告知杜大海后,他又给黑车司机王春琦打电话,约定用车的时间和见面地点,当晚20时许,王春琦先后接上他、陈仕民、杜大海,由他带路去了房山区霞云岭,他让王春琦停车等候,并从王的车内拿出一直放在车里的压力钳、撬棍等物,他和陈仕民、杜大海到药库外,陈仕民用压力钳剪断墙上的铁丝网,3人进入药库的院内,将防盗门撬起后,杜大海进入库房往外递雷管,陈仕民装袋,他负责望风,共偷了6800支雷管,3人把雷管都放在王春琦车的后备箱里,在回来的路上他们把雷管分了。  

    另外,法院还查明,曹艳春伙同他人于2006年10月15日晚,携带扳子等工具,乘坐由被告人王春琦驾驶的汽车到北京市房山区周口店镇周口店村石粉厂西院墙外,将该厂准备用于生产的变压器从电线杆上盗下,卸走变压器内部件。该变压器价值人民币4000元。

    据被告人曹艳春供述,2006年9、10月份的一天,一个姓许的陕西人提出去偷周口店村水泥厂附近的变压器,他找王春琦说晚上用车。当晚22时许,他俩乘坐王春琦驾驶的车到周口店村的水泥厂附近,他让王春琦等候,他和许拿着工具到离水泥厂四五百米的变压器前,许将变压器拆下,把缠满铜的轴卸下,他负责望风,后他们把铜轴装进王春琦车的后备箱里,在河北镇附近的路边把铜轴卖给了一个收废品的人,共卖了3000多元,他给了王春琦300元车钱。

    一中院认为,被告人曹艳春、陈仕民、杜大海、王春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爆炸物,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爆炸物罪;曹艳春、王春琦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被告人曹艳春、王春琦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爆炸物罪、盗窃罪,被告人陈仕民、杜大海的行为均构成盗窃爆炸物罪,且4被告人所犯盗窃爆炸物罪的情节严重,依法均应惩处。鉴于被告人王春琦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抓获后能主动交待其他盗窃罪行,故对王春琦所犯盗窃爆炸物罪予以减轻处罚,所犯盗窃罪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一中院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编辑:李金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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