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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商赠情人房款分手后反悔 携老婆上法庭讨回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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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缘份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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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11-11
  东方网11月9日消息:已婚的香港商人赠送“情人”35万元购买房屋,分手后商人反悔,与妻子一起要求对方返还财产。昨悉,法院认为赠与合同违背公序良俗,予以撤销。
  
  女青年丁某在广州市打工期间,认识了已婚的香港商人黄某,后因二人接触较多,产生暖昧关系。2004年6月,黄某先后出资35万元为丁某购买了一套房屋。2006年12月,丁某私下将房屋转卖他人而离开广州,且断绝了与黄某的来往。
  
  今年5月,黄某和妻子林某一道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返还全部购房款。
  
  蕲春县法院审理后认为,黄某和林某在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经营收入应属夫妻共同财产。黄某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应当与林某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无权单方处分。而且黄某属有妇之夫,与她人保持暧昧关系,因婚外情私下赠与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序良俗,其赠与行为违法。自始该赠与行为属无效,丁某应全额返还购房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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