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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赠房给情人 妻子可要求返还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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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缘份天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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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7-12-02

   晨报讯(通讯员 王海东 记者 詹琦)丈夫偷偷买房赠情人,情人卖房走人,终于还是落得两手空空。近日,黄冈蕲春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的一起案件,宣布赠与合同无效,情人返还房款。
   蕲春县曹河镇马垅村女青年丁莉(化名)在广州打工期间,认识了已婚的香港商人黄强(化名)。丁莉虽知黄强是有妇之夫,但日久生情,发生暧昧关系。2004年6月,黄强先后出资35万元为丁莉买了一套住房。2006年12月,丁莉私下将房屋转卖后离开广州,断绝了与黄强的来往。
   今年5月,黄强和妻子一道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确认赠与行为无效并要丁莉返还全部购房款。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黄强将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私自赠给情人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妻子应享有的财产份额,该赠与在未得到妻子同意或事后追认情况下,属无效民事行为。
   另外,黄强将房子赠给情人,这一赠与行为违反了社会公德与善良风俗。
   法院判决该房屋赠与无效予以撤消,丁莉全额返还购房款3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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