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约跳河】女方殉情,男方害怕逃生
二人躺在树林里继续聊天,谈起了各自的人生经历,二人的情绪显得非常低落。
天渐渐黑了,北汝河岸边出现了萤火虫的闪闪亮光,幽深的北汝河水在他们身旁哗哗地流淌着。
晚上8点多,张霞突然问王凯:“你还爱我吗?”王凯说:“当然爱了。”
张霞接着又说:“你要是真的爱我,我们一起跳河自杀吧。”
王凯知道这一带的水深,跳进去能淹死人,但他从小在河边长大会游泳。他说:“中。”张霞说:“想好了,别后悔。”王凯说:“我想好了,不后悔。”
在讯问中,办案民警问王凯:“跳河时你是怎么想的?”王凯说:“当时心里很乱,也不知道为啥要和她一起跳。”
因为王凯是唯一的在场人,关于张霞投水前后的一些细节,他是这样供述的:他用右胳膊揽住张霞的脖子,往河里走去。下到河里后,二人手拉手从浅水处慢慢往深水处走去。当走到离河堤3米远的时候,河水淹到了他的胸部,这时王凯有点害怕了。“当时我好像突然清醒了一样,心想,我为什么要死呢?”他急忙往回走,而张霞已不见了人影。此时是晚上9点多钟,他在水里找了一会儿后,便上岸了。
王凯不知怎么办才好,他就在岸上呆呆地坐着,由于前一天晚上没睡好觉,他坐着坐着就睡着了。
民警问王凯:“当时你为什么不采取其他抢救措施?”王凯说:“当时天黑,周围也没人,也没喊。”
禹州市公安局刑警队四中队一位办案民警说,张霞投水的地方不远处就是村庄,况且是夏季,人们习惯在外边乘凉,如果他大声喊叫,就一定会有人听到。可惜的是,王凯没有这样做。
天亮后,王凯先给他的堂弟王辉打了一个电话。王凯的父亲闻讯赶到后,感到事态严重,让儿子投案自首。
【法院判定】男方构成故意杀人罪
6月5日,张霞的尸体从北汝河里捞了出来。从禹州赶来的父母看到后抱头痛哭。
第二天,王凯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被襄城县公安局刑拘。6月20日,王凯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逮捕。
张霞到底是自杀还是他杀?张霞的家属强烈要求公安机关给他们一个说法。
后经襄城县、许昌市、河南省三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鉴定和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霞系自然死亡,排除他杀的可能。
10月8日,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王凯涉嫌故意杀人罪向襄城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在对此案的不公开审理中,作为王凯的辩护人,河南金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刘俊卿作了无罪辩护。
在采访中,刘俊卿告诉记者,他的理由是,被告人在被害人落水后实施了在当时条件下最为积极有效的打捞行为;再者,被害人的死亡和被告人的行为没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另外,被告人不具有放弃被害人生命的主观心态,不具备间接杀人的故意。
最后,襄城县人民法院支持了检方的指控。判决书认定,王凯和女友相约自杀时他突然改变主意生还,而女友溺水死亡,他因为没有及时呼救和采取其他救助措施,已构成故意杀人罪。鉴于其犯罪时不满18周岁,且有自首情节,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王凯及其法定代理人没有提起上诉。
关于民事赔偿部分,之前双方家属已达成协议,王凯的监护人赔偿张霞家人5万元。因为王凯家庭困难,王凯的父母已先行支付3万元,其余两万元在一年内还清。
【事件影响】男方压力太大,外出打工
离襄城县城20多公里的王庄村是一个有700多口人的村庄。
王凯的家是三间旧砖瓦房,家庭条件较差。母亲在县城打工,一个弟弟在读书。王凯的父亲王守业是虔诚的基督教徒,儿子出事后他的馒头生意也不做了,没事时在邻村的一个基督教堂帮忙。
去年12月27日,王守业告诉记者,他们没有反对儿子和女友交往。至于张霞自杀的原因,他听儿子说,与她和别人发生关系有关。“即使这样,儿子也没有埋怨她,她不该一时想不开自寻绝路”。
他说,这件事对儿子的打击很大,儿子被判缓刑从看守所出来后,他害怕人们的议论,在家没停就到广州打工去了。
村里一位邻居说,张霞的长相虽然一般,但是王凯也有毛病,说话不是很清楚。
这位邻居说,遭人歧视的阴影会一直盘旋在王凯的头顶,毕竟王凯的偷生行为使人产生很多想法。
另一位叫王军的邻居说:“她跳河是自愿的,又不是威逼她的,为什么王凯要被判故意杀人罪呢?”
【权威说法】男方若抢救,就不负刑事责任
方军义是襄城县人民法院刑庭庭长,他告诉记者,这在河南是一起新型案件,但在外地已有判例。
2004年,内蒙古自治区阿荣旗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类似的案件。姚某与女友李某自由恋爱遭女方父母反对后产生轻生之念,两人在一家旅店内达成共同自杀的协议。次日早,李某先喝下毒药自杀身亡,姚某并未喝毒药自杀。最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姚某有期徒刑3年。
他说,相约自杀的案件比较复杂,有的是被诱杀、骗杀,而本案是单纯的相约自杀。
在本案中,王凯对女友的自杀行为有义务也有可能阻止而未及时加以制止;张霞溺水后,王凯有义务采取喊人等抢救措施而不予抢救,放任这种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王凯的行为构成间接故意杀人罪,应负刑事责任。如果王凯采取了以上抢救措施,他就不应负刑事责任,但要承担民事责任。
河南金博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孙保山认为,相约自杀案件中,有的自杀身死,有的自杀未死或未自杀,应作具体分析。
他说,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并不负刑事责任。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而不实施自杀行为,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为保护隐私,当事人为化名)
来源:东方今报 作者:殷晓章 张雅芳
【责任编辑 黄英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