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经湖北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该县交通局局长甘应涛贪污受贿案,于1月24日作出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五万元。 甘应涛在任该县交通局局长、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掌握工程信息、对外发包工程、拨付村村通公路补助款及人事调整等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42次收受他人钱财,共计171000元。2001年、2003年贪污代征公路建设工程税款返还手续费 18000元。 | 来源:正义网 | 编辑:陈秀军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