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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蕲春县原交通局长42次受贿被判10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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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爱情浪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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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08-02-24

利用职务之便,蕲春县原交通局长甘应涛在春节、过生日期间,先后42次收受他人钱财17.1万元,并伙同他人贪污工程税款。日前,蕲春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甘应涛因犯贪污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42次收受他人贿赂

法院审理查明,甘应涛在任该县交通局局长、县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期间,手头掌握了很多重点工程信息。为了弄到这些工程的信息,从而承包到这些工程,一些包工头逢过节都向甘应涛送钱。甘应涛在对外发包工程时,对这些包工头进行特别照顾。法院认定,甘应涛在拨付村村通公路补助款及人事调整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牟取利益,先后42次收受他人好处费,共计17.1万元。

2001年和2003年,蕲春县地方税务部门委托公路建设指挥部代征公路建设工程税款,时任公路建设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的甘应涛,伙同会计将此笔款项共计5万多元隐匿不入账,甘应涛从中分得赃款1.8万元。

公路问题牵出犯罪事实

2007年,蕲春县人大会上,有代表提出该县一乡镇的村村通公路建设,因为层层转包,使用的水泥等材料不合格,刚建成的公路就出现了严重的质量问题。随后蕲春检察院介入调查。

检察机关决定以村村通公路的质量问题作为突破口,对几个重点工程的包工头进行调查发现,这些工程中存在着权钱交易。经过调查,办案人员找到了几名行贿人员。经过突审,他们供认与甘应涛有瓜葛。

很快,甘应涛的犯罪事实全部浮出水面。在大量的证据面前,甘应涛对所犯事实供认不讳。2007年4月,甘应涛被批捕。

两罪并罚被判10年

由于牵涉的人员众多,此案延长审查期限。2007年11月29日,此案经蕲春县检察院提起公诉。

日前,蕲春县法院审理作出一审判决。法院以受贿罪判处甘应涛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以贪污罪判处甘应涛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

本报记者 谭经田 通讯员 邓剑平 王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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