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名男子在河南省南阳市城区将一出租车司机骗至邓州后实施抢劫。8月4日,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余某、王某、郑某有期徒刑各8年,并对三人各处罚金1万元。 今年3月15日,湖北蕲春县人余某、河南太康县人王某和河南省邓州市裴营乡人郑某,携带尖刀、斧头等作案工具来到南阳城区预谋实施抢劫。当晚,三人搭乘赵某的出租车赶往邓州。途中,三人手持尖刀、斧头威胁赵某,并将其双手捆绑后,抢走赵某身上现金160余元、一部手机和一张银行卡。随后,三人逼迫赵某说出银行卡密码,到邓州市某银行取走现金200元,而后在该市火车站附近弃车逃窜。赵某挣脱身上绳索后,发现三人遗落在车上一张住宿单据,遂持住宿单据向警方报案。三人抢劫得逞后,刚回到旅馆,就被随后赶来的民警抓获。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余某、王某、郑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胁迫手段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检察机关指控被告人余海强、王文岗、郑玉春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遂依法作出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