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网消息 (记者 金文兵 通讯员 晓文) 养女继承养父母的房产后,她的亲弟弟、妹妹要求“共有”。昨悉,这一主张没有得到江汉区法院的支持。
1995年,原籍湖北蕲春的陈贞(化名)被堂伯收养,并领到武汉来,还办理了收养手续。此后,养父母相继去世,2004年,
陈贞在亲友的帮助下出资1万余元,将养父母的直管公房买断,挂在自己名下。2007年,陈贞结婚后搬走,该房由弟弟陈杰和妹妹陈美居住。
今年初,双方为房产发生争吵。陈杰、陈美认为,买断房子的时候是大家一起出的钱,并口头约定房子由大家共享。陈贞则认为房子是自己的,要求弟妹退房。
江汉区法院审理认为,房产登记在陈贞名下,双方共享的“口头约定”没有凭据,。因此,法院没有支持弟弟妹妹的“共享”主张。
详情请看:http://www.cnhan.com/gb/content/2008-09/15/content_92678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