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资讯网讯 (通讯员 邹旭 韦捷)妻子与人打架,做丈夫的不但不制止,反而放狗咬人。13日,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决这位“助妻为虐”的男子王某赔偿原告张某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共计1100.80元。
今年35岁的王某是莒南县洙边镇农民。7月25日,王某的妻子刘某因琐事与邻居张某发生争吵,并进行抓打。在一旁观看的王某怕妻子吃亏,就将饲养的狗解开,脱离绳索约束的黄狗上前将张某右小腿咬伤。伤后,张某共损失治疗费、法医鉴定费、交通费、误工费等共计1100.80元。
张某伤愈后,向王某夫妻索要损失无果后,将王某夫妻告上法庭。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王某看见妻子与原告张某打架,不但不及时阻止,反而放狗咬人,并致原告受伤,原告张某的伤后损失应由被告王某全部承担。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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