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与妻子顾女士离婚后认为,在离婚中前妻未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中的股票进行分割,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前妻分割其现名下股票59550元的二分之一。近日,闸北法院做出顾女士一次性给付李先生9957元的一审判决。
2007年5月16日,李先生与顾女士经法院二审判决离婚。因种种原因,两人自2006年1月1日开户日起至2007年4月16日的婚姻存续期间的股票没有进行分割。今年3月,李先生得知,前妻现名下现有59550元的股票资产。今年7月,他再次提起诉讼,要求分割股票财产。
审理中,李先生说,前妻曾于2006年10月从股票账户中提取3500元、2007年4月提取21000元。
前妻表示,这两次提取的24500元,都用于双方所生儿子看病;另外,离婚后,她又向原来的股票账户内投入了20000元,其中,2007年5月17日就从银行转入15000元。因股票市场行情不好,现在账户里只剩余15413元资金,如果扣除离婚后投入的20000元,实际股票资产情况已成负值,因此不同意李先生的要求。
法院认为,根据妻子股票账户情况反映,她在2007年5月17日从银行转入股票账户内的15000元及二审法院判决书生效时间,可以推定为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至于原告要求以2007年4月二审法院的判决书生效时间作为分割股票的期限和2008年3月查询的账单作为分割的依据,因原告未提供具体情况,难以采信。最终,闸北法院做出顾女士一次性给付李先生9957元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