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unny |
2015-02-02 21:12 |
男子坐冤狱18年 真凶落网证其清白
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 小女孩被杀,王本余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 当年的卷宗,作了如下记载:审讯之初,王本余称是同住的李彦明杀害了小女孩,但两天后他又改变说法,承认自己是凶手。“12月16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去了二里半红旗卫生院跟前,看见一个年龄大约七八岁的小女孩,拿一个墨色书包,就和她说:‘走,跟叔叔去叔叔家吃糖去。’小女孩就跟我回家了,一进家我就把她扔到双人床上,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几天后,他再次供述:“那天中午,我先后拦住两个小女孩,她们说要去上学。后来又过来一个女孩,我说跟我去我家吃糖去,就领上这个女孩去了我家。当时我就是想奸污她……之后这女孩死了。” 归案后第二天,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周小琳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 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周小琳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周小琳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周小琳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将周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刑事裁定书记载:王本余“没有上诉”。 真凶落网,案件出现转机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 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他说,之所以起杀心,是因为几天前,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我跑回家,他也跟着跑进屋里,拿起屋里的菜刀要砍我,还让我跪下。过了几天,我看见打我的男子领着一个小女孩。又过了一两天的一个下午,我在住地门口看见小女孩路过,就把她叫到屋里,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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