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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unny 2015-02-02 21:12

男子坐冤狱18年 真凶落网证其清白


  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源于北京、内蒙古两地司法机关的不懈努力。
  小女孩被杀,王本余被认定为凶手
  1994年12月16日午后,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东河区居民周建刚(化名)8岁的女儿周小琳(化名)去上学,但直到晚上也没回来。家人四处寻找不见踪影,于是报警。第二天,警方将有作案嫌疑的王本余抓获归案。
  当年的卷宗,作了如下记载:审讯之初,王本余称是同住的李彦明杀害了小女孩,但两天后他又改变说法,承认自己是凶手。“12月16日中午1点钟左右,我一个人去了二里半红旗卫生院跟前,看见一个年龄大约七八岁的小女孩,拿一个墨色书包,就和她说:‘走,跟叔叔去叔叔家吃糖去。’小女孩就跟我回家了,一进家我就把她扔到双人床上,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几天后,他再次供述:“那天中午,我先后拦住两个小女孩,她们说要去上学。后来又过来一个女孩,我说跟我去我家吃糖去,就领上这个女孩去了我家。当时我就是想奸污她……之后这女孩死了。”
  归案后第二天,王本余带领侦查人员在一处公路涵洞内找到了小女孩的尸体。
  1995年3月,侦查机关将该案移送审查起诉,包头市检察院办案人员讯问王本余并走访证人后,要求侦查机关补充侦查。该院认为,认定王本余奸淫的证据不足,要求补充技术鉴定;认定王本余犯罪的直接证据没有,且不能排除李彦明的嫌疑,应传讯李彦明查证核实。
  1996年11月,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王本余辩解称周小琳不是他奸淫杀害的,而是李彦明所为;自己只是帮着把尸体拉上,由李彦明抛在涵洞内。
  王本余的辩护人、包头市昆都仑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永平认为,指控王本余犯奸淫幼女罪缺乏确凿有力的证据,“未从任何物证或被害人身体上提取出一枚被告人的指纹”;李彦明具有重大作案嫌疑,王本余为本案从犯,“王本余多次供述与其在一起居住的李彦明是本案真正罪犯”。
  法院判决确认了以下事实:1994年12月16日13时40分许,包头市东河区红海一小幼儿班女学生周小琳上学途中,租房居住在学校附近的王本余以给“吃糖”为诱饵,将周小琳骗入家中,把其按在床上,强行实施奸淫。其间,王本余猛掐周小琳颈部,致其窒息而死。而后,王将周的尸体塞入竹筐,当晚把尸体用人力三轮车拉到东河区王大汉营子包伊公路7.5公里处抛于公路下涵洞内。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本余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以奸淫幼女罪判处无期徒刑;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1997年3月,内蒙古自治区高院核准死缓判决。刑事裁定书记载:王本余“没有上诉”。
  真凶落网,案件出现转机
  2007年8月7日晚,北京市丰台区大红门西前街60号门外发生一起凶杀案,死者系37岁的女子杨某某。
  2012年2月13日,该案犯罪嫌疑人李彦明被北京警方抓获。在审讯中,李彦明对杀害杨某某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此外还交代,1994年底的一天,在内蒙古包头他和王本余合住的平房里,他杀了一个小女孩。他说,之所以起杀心,是因为几天前,一名满身酒味的男子曾追打他,“我跑回家,他也跟着跑进屋里,拿起屋里的菜刀要砍我,还让我跪下。过了几天,我看见打我的男子领着一个小女孩。又过了一两天的一个下午,我在住地门口看见小女孩路过,就把她叫到屋里,用双手掐住她的脖子……”

sunny 2015-02-02 21:14

  他还交代,见小女孩已死,他就把手伸进小女孩的下体……“我把小女孩放到竹筐里,后来王本余回来了,我说我把小女孩掐死了。到了晚上,王本余骑着三轮车,把筐装到车里,我们骑车去了王大汉营子方向,在公路一个有桥的地方,把筐扔到桥下。”
  李彦明的交代引起办案机关高度重视。北京市检察院副检察长、时任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检察长卢希认为,王本余案为错案的可能性较大,检察机关对发现的问题应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决不能置之不管;必须掌握第一手情况,尽快赴王本余服刑监狱听取他的供述及辩解。“要使真正的罪犯受到应有的惩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该院立即组成调查小组前往内蒙古调查。该院未检处检察官孙威作为李彦明案承办人,全程参与了案件调查和办理。2012年12月,他见到了正在内蒙古伊金霍洛监狱服刑的王本余。王本余向他讲述了案件经过:
  1994年,他孤身一人带着时年6岁的养女王俊,从四川老家来到包头靠蹬三轮谋生,父女二人相依为命。由于他个子矮小,经常受欺负,李彦明常替他打抱不平,两人便成了朋友。后来,李彦明搬到王本余租的房中同住。一天,李彦明被一个人酒后殴打,他为了报复就杀害了这个人的小孩。出于哥们儿义气,他知道李彦明杀人而没有告发,还帮李彦明抛尸。之后,李彦明逃离包头,王本余被抓并被认定为凶手。
  “王本余坚称自己没有强奸杀人,实属冤枉,希望检察机关为他申冤。”孙威说。
  检察官发现诸多疑点
  在对王本余案当年多本卷宗认真仔细研究后,调查组发现,王本余故意杀人案存在一些疑点:
  首先是王本余的供述。王本余案发后共有10次供述,除了2次有罪供述,其他8次均指证李彦明杀人。两次有罪供述也存在出入:一次称在红旗卫生院将周小琳骗走,而周小琳的父亲周建刚则称女儿在学校附近失踪;王本余供称作案时小女孩带着一个书包,而周建刚称女儿的书包在学校。另一次供称,他先后拦截过两个女孩没成功,将第三个女孩周小琳带走;侦查机关查找到的一名证人系一名8岁女学生,这名女生仅证明王本余问她“要钱吗”,并未拦截,另一个被拦截的女孩没找到。
  其次是强奸的证据。王本余供称在周小琳体内.射精,但案发后司法鉴定并没有在周小琳体内、体外及衣物上找到精斑。
  再次是李彦明是否有作案时间。王俊和当时的一位邻居作证称,李彦明在案发前已离开包头,故“李彦明不具有作案时间”;另外两名证人则称李彦明系案发后第二天离开,“李彦明有作案时间”。李彦明是否有作案时间,证据间存在矛盾。
  最后是王俊的证言有疑点。她指认父亲王本余杀害了周小琳,所作的两份证言引起调查组的注意:一份有她的签名,一份没有她的签名,“王俊当时只有8岁,作证情形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王本余被刑拘后,王俊被送到福利院,并且改了名字,长大后离开福利院不知去向。2013年3月,几经周折,调查组找到了已经远嫁福建的王俊。王俊回忆,当天李彦明就在家里,她放学回到家找东西时碰了装尸体的竹筐,竹筐的盖子就打开了一点,她看见里面装着一个与她年龄相仿的女孩,“李彦明当时还大声吼了我!”第二天早上,王本余告诉她李彦明被送走了。
  “这证实李彦明有作案时间,也否定了王本余案卷宗中‘李彦明没有作案时间’的证据。”孙威分析道。
  为核实李彦明有罪供述情况,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委托公安部法医鉴定中心对周小琳伤情形成原因进行鉴定。李彦明坦白周小琳下体伤情是其用手抠形成,而王本余供述称是性.交导致。公安部的物证检验意见书证明,会阴部损伤符合钝性物体作用形成,男性性器官单独作用难以形成。
  “王本余供述的性侵周小琳的行为,不足以造成其伤情,可以排除王本余的有罪供述。”孙威说。
  调查组还到案发地包头市东河区二里半教育巷实地调查,找到了一个至关重要的证人——崔某。崔某证实,案发前一周,他6岁的女儿被住在王本余家的男子(指李彦明)拦截过,自己当时喝了酒打了这个男子。
  “王本余的卷宗中,并没有崔某的证言证据,可能他当时并没进入侦查视线。”孙威分析说。
  综合全案证据,调查组认为,“李彦明为了报复,将周小琳误认为是崔某之女而杀害。”
  “李彦明生性狡猾、手段残忍,具有前科,用假身份证隐姓埋名多年,一直逍遥法外。我们必须担当起法律赋予的职责,查清案件事实,确定真凶,还冤屈者清白,维护公平正义。”孙威说。
  杀人罪名终洗清
  王本余案也得到内蒙古司法机关高度重视。经过两地沟通协调,2013年7月,在内蒙古服刑18年之久的王本余被释放。
  2013年9月,包头中院再审该案。再审判决书载明:再审查明,王本余回家后发现竹筐内放置一具小女孩尸体,遂向李彦明询问原因,李告知为报复小女孩父亲而将小女孩领回来并掐死。
  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王本余犯故意杀人罪和奸淫幼女罪,直接证据仅有王本余的供述,没有客观证据印证,部分间接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定案依据。检察机关在再审中提交的李彦明供述和公安部物证检验意见书等证据,证明本案不能排除他人作案的可能性。王本余在李彦明告知其杀害周小琳后,仍帮助李彦明抛弃尸体并送李彦明逃离包头,其行为构成包庇罪,且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据此,法院以包庇罪判处王本余有期徒刑三年(刑罚已执行完毕)。
  2013年11月,王本余获得国家赔偿150万元。
  记者联系到王本余。他告诉记者:“宣布撤销杀人罪名那一刻,我的眼泪一下子就涌了出来。在里面待了近20年,但我始终相信会有清白的这一天。”
  42岁入狱,出狱时年近60岁。将近20年牢狱,让王本余不堪回首。对于记者“李彦明杀人后,你为什么不报警?”的问题,他说,李彦明是一个心狠手辣的人,当时威胁他“你敢报警,我就杀了你和你女儿!”说着,李彦明就跪下求他不要报警。“我怕他伤闺女,心想人不是我杀的,即使把我抓住,大不了在里面关两三年,后来才知道哪里是这么回事。都怪我糊涂,不懂法!”
  2014年12月,在李彦明杀人案庭审中,王本余出庭作证,与李彦明对质。
  防止冤错案,制度和人都重要
  王本余错案得以纠正,司法公正最终得到维护,但错案发生的原因值得反思。
  “王本余包庇李彦明,准确指认抛尸地点,供述时真时假,这些误导了侦查。”孙威认为,对于错案发生,王本余有一定责任。
  但导致错案的主要原因,还在于之后办案出现了偏差。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副院长宋英辉教授认为,该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没有坚持刑事诉讼法证据标准。证据确实充分,要求与定罪有关的事实情节要有证据证明,经过查证属实,排除其他可能性,得出的结论是唯一的。比如,当年案发时的鉴定,没有准确反映出被害人遭受性侵的伤痕形成真正原因,说明当年的鉴定、比对存在疏忽,没有达到定罪标准要求,没有排除其他可能性。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许身健教授表示,我国法治建设已经取得巨大进步,但错案仍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公信力。他说,学术界认为错案形成的原因在于:由供到证的侦查模式,先入为主的片面取证,违反规律的限期破案,科学证据的不当解读,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等,“但根子在侦查环节”。
  当然,错案之所以发生,不单单是某个司法机关的问题。王本余10次供述8次指证李彦明作案,最终采信其有罪供述,“反映了过去司法实践中存在有罪推定的办案理念问题”。宋英辉指出。
  防范冤假错案发生,杜绝类似问题出现,国家正在采取有力措施。
  2013年8月,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随后,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了《关于切实履行检察职能防止和纠正冤假错案的若干意见》,提出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守防止冤假错案底线,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切实维护司法公正。
  宋英辉强调,防止冤假错案发生要注意两点:
  一是观念上要树立坚持法律规定的证据证明标准。证据不足、存在矛盾,一定要核实,如果查不清楚,要坚持疑罪从无的原则。“疑罪从无有可能放纵罪犯,但将来一旦发现有罪证据还可追诉。如果定了罪,必然使无辜者被冤枉,也放纵了真凶。”
  二是切实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办案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通过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物证等重构犯罪事实,有很多因素可能导致判断错误,如果外界加以干预,很可能加速错误判断的形成。“新一轮司法改革之所以强调保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意义之一就是防止冤假错案发生。”
  “防止冤假错案,制度重要,人的因素也很重要。”许身健说。毕竟再精巧的制度需要人来运作,如果没有尽心尽责、依法办案的执法人员操作法律程序,即使法律规范再完备,程序设计再精巧,也会造成办案差错。错案的发生,归根结底是执法人员造成的,有些错案可以通过强化机制有效避免,但有些错案的发生则是执法人员责任心不强、执法素质不高造成的,必须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与能力素养。
  “关键是要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依法治国的精神,按照法律规定和法律程序执法办案。作为检察机关,一定要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确保国家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积极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北京市检察院二分院政治部主任高凯最后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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