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通知
国食药监协〔2007〕5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北京市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协调办公室: 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的通知》(国发〔2007〕23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07年全国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07〕28号)精神,根据国家局《关于开展创建食品安全示范县活动的通知》(国食药监协〔2007〕291号)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遴选了本地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经研究,现将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共60个)名单公布如下: 北京市: 顺义区 天津市: 津南区 河北省: 宽城满族自治县、魏县、文安县 山西省: 高平市、新绛县 内蒙古自治区: 扎赉特旗、武川县 辽宁省: 凤城市、大连市金州区 吉林省: 磐石市 黑龙江省: 克山县、杜尔伯特蒙古自治县、宾县 上海市: 金山区 江苏省: 张家港市、大丰市 浙江省: 慈溪市、绍兴县 安徽省: 郎溪县、固镇县 福建省: 惠安县、龙海市 江西省: 井冈山市、南昌县 山东省: 莱阳市、邹城市、沂水县 河南省: 新郑市、临颖县、汤阴县 湖北省: 宜昌市夷陵区、蕲春县 湖南省: 湘潭县、平江县 广东省: 中山市小榄镇、佛山市三水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 荔浦县、平果县 海南省: 文昌县 重庆市: 长寿区 四川省: 自贡市大安区、隆昌县、苍溪县、炉霍县 贵州省: 贵阳市乌当区、水城县 云南省: 昆明市官渡区、玉溪市红塔区、大理州大理市 西藏自治区: 波密县 陕西省: 吴起县、富平县 甘肃省: 武威市凉州区、华亭县 青海省: 湟中县 宁夏回族自治区: 青铜峡市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布尔津县、阜康市 各地要加强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指导,积极探索食品安全监管新机制,及时总结经验,扩大示范县的区域辐射效应,发挥示范带动作用。被确定为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的单位,要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工作责任,确保示范县各项预定目标得以圆满完成。国家局将于2008年3月,组织有关部门对首批国家级食品安全示范县进行综合评价,对没有达到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示范资格。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七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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