蕲春县一乡镇司法所所长私自将警灯、警笛装在民用车上显摆。昨日,该车上的警灯、警笛被警方收缴,所长被罚款1900元。
日前,蕲春县公安局治安大队接到群众举报,称蕲春北部某乡镇一司法所长,在自己的车上安装警灯、警笛,在蕲春北部山区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
经网上查询,民警发现,群众所反映的这台桑塔纳2000型小车,原属蕲春县司法局的警车,但此车去年3月就在省交警总队办理变更,作为民用车辆拨给了蕲春县北部山区某司法所使用。
司法所长陈某承认,车上悬挂的警灯警笛是他花1800元从武汉买回的。
来源:武汉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