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奸杀少女灭杀路人 台两恶棍11年8上诉终难逃一死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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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线qc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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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05-14

  据香港中通社报道,轮奸少女竟还猛刺对方48刀灭口,连刚巧路过的途人亦“顺手灭口”,台南市两名恶男郭俊伟、谢志宏于2000年犯下滔天大罪,竟在过去11年内以各种借口上诉、翻供,以求逃避一死。台湾“最高法院”12日第9次为此案开庭更做出定谳终审,两名恶男终难逃一死,成为台湾第45、46名等待枪决的死囚。


  案情透露,郭、谢两人于2000年6月23日深夜,在台南仁德乡一家便利商店前,搭讪结识1名陈姓少女。两人先后向陈女求欢未遂竟霸王硬上弓,2人得逞兽欲后又担心陈女泄漏狼行,强行用摩托车将陈女载往附近的农田边,两人拔出蝴蝶刀向陈女狂刺48刀致其当场惨死。未料两人行凶过程被路过现场的农夫张清木所见,张亦因此遭到灭口。


  据调查该案的警员表示,案发时郭先向陈女刺下第1刀,但谢志宏却揶揄:“你这样杀怎么会死?”然后接手杀人,两人轮番上阵,合共刺了陈女48刀才肯罢手。两人发现农夫张清木经过现场,又一次“同心协力”将张清木当场刺毙。


  该案在过去11年曾8次在不同层级的法院开审,历审法院都认定,郭、谢与陈女素昧平生,竟狠下毒手,且连路过农夫也惨遭灭口,显示两人泯灭人性,“已无法去除残暴个性、重新适应社会”,所有判决一致判定两人死刑。


  由于郭、谢两人犯案当时年仅19岁及21岁,自去年“速审法”上路后,两人即以该法第7条“案件超过8年未能定谳者,得酌量减轻刑度”,又曾以已与被害人家属和解为由求轻判。


  但在日前的第9次重审(终审)时,主审法官指出,该案11年来迟无法定谳,主因目击证人遭灭口,两嫌又互相卸责,且法院历经8次审理都判两人死刑,未能速审对两人权利影响不大,因此仍判死刑,全案至此告一段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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