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消息:为了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遗留的历史问题,黄冈市蕲春县经研究决定,将县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时的“45、55”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人平800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3578元,个人一次性缴纳4422元,可长期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蕲政办发[2011] 90号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妥善解决县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时“45、55”
人员参加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蕲春经济开发区、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为了进一步解决国有企业改制中遗留的历史问题,根据《黄冈市改制企业基本医疗保险问题的处理意见》(黄劳社[2002]63号)、《关于妥善解决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等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鄂人社发[2009]33号)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蕲政办发[2007]88号)等文件精神,经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将县国有企业关闭破产和改制时的“45、55”人员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参保对象和范围 属2007年底前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或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和工龄满30年的内退人员。 二、参保办法和筹资标准 参照《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解决国有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问题的通知》(蕲政办发[2007]88号)文件精神办理。缴费标准为人平8000元,其中县财政负担3578元,个人一次性缴纳4422元,可长期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待遇。 三、医保待遇 (一)参保人员每年住院医疗费用和特殊慢性病门诊费用按现行政策规定予以报销。 (二)每年每人给予门诊医疗补助费310元。 四、办理程序 (一)对改制、破产时国有企业退休和内退人员,尚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可在2011年12月31日前,由改制企业主管部门统一申请办理或补办参保手续。 (二)因原企业改制、破产时发放医疗补助金而未参保的,应退还医疗补助金后补办参保手续,从次月起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五、关于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 (一)已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退休人员8237名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从中央财政专项补助资金中予以解决,不足部分(1243万元)由县财政从相关专项资金中予以补助。 (二)已改制、破产的国有企业4968名内退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需资金按蕲政办发[2007]88号文件规定的办法筹集,其中,县财政负担1778万元。 (三)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8237人和内退人员4968人,每年门诊补助医疗费410万元(每年每人310元)由县财政予以补助。 (四)对上述三项县财政补助的资金,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程序提出申请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4?6年拨至医保基金专户。 (五)对应由改制企业每人缴纳而由退休人员垫付的,一次性风险调节金(1000元),由企业主管部门负责落实退还给个人。 (六)改制、破产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时,必须同步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大病医疗保险费由个人承担,参加大病医疗保险后,按现行政策规定可以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最高支付限额的基础上再按规定报销。 (七)2008年1月1日后,改制、破产、关闭企业(含已依法宣布改制、破产、关闭,但相关程序尚未终结,未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的企业)的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严格按照《湖北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鄂政发[1999]57号)中关于“破产企业在清算财产时应按照《企业破产法》及有关规定,在优先偿付拖欠的职工工资的同时,补足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为其退休人员按照上年度退休人员平均医疗费一次性缴足十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规定执行。特别困难企业无力为退休人员办理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由本人所在单位或单位改制、破产、关闭工作组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可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标准和政策待遇。 二O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主题词:劳动保障 医疗保险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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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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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年10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