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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有关情况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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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11-25
  主 题: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颁布实施
  时 间: 11月21日(星期一)14时45分
  嘉 宾: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洪宇;省人民政府副省长郭生练;省人大常委会法规工作室主任张绍明;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主任陈洪波;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黄国雄;省地震局长姚运生。
  发布会现场
  姚运生局长发布情况: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开始实施,这是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一件大事,标志着我省防震减灾法制建设又前进了一大步。借此机会,我谨代表全省地震工作部门干部职工向重视、关心和支持湖北防震减灾工作的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及各相关单位的领导和朋友们,表示最诚挚的敬意和感谢!向为《条例》制定作出艰辛努力的各位领导以及社会各界致以崇高的敬意!
  下面,我就《条例》修订的有关情况作简要介绍。
  一、《条例》修订的背景
  首先,从国家层面来看,汶川地震发生后,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于2008年12月27日修订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并于2009年5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防震减灾法》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更加突出了科学发展观和以预防为主、全面防御的要求,在具体制度上吸收了汶川地震抗震救灾的实践经验。
  其次,从我省情况来看,我省地质构造、断层活动和新构造运动复杂,历史上发生过的有文字记载的破坏性地震有33次,其中6级以上地震3次,曾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我省地震活动具有震源浅、地震烈度高的特点,一般情况下,我省2.5级地震就有感,3.5级地震就有可能造成轻度破坏,一些小震如处理不当,也会造成严重的社会影响。2005年以来,我省地震频度明显增强,蕲春、随州、荆州、竹山、秭归、阳新等地接连发生强有感地震和破坏性地震,给经济社会发展和广大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此外,我省行政区域内的长江干堤、汉江干堤、三峡工程、南水北调中线水源工程等重大工程设施的地震安全保障非常重要,需要依法有序开展防震减灾工作,以防患于未然。
  2001年,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作为我省首部防震减灾地方性法规,有效地促进了湖北省防震减灾事业的快速发展,为保障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随着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广泛深入开展,《实施办法》涵盖范围不全,内容不够完善,个别条款不够具体明确,实际操作性不够强等局限性逐步体现。需要通过地方立法,加强与上位法的衔接,体现时代特征与地方特色,为依法加强防震减灾工作筑牢法律基础。
  二、《条例》的修订过程
  新的《防震减灾法》正式实施后,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都在积极推进防震减灾地方法规的修订工作。从全国范围来看,我省在此项工作上着手较早、进展较快。
  《条例》的修订得到了省人大、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大力支持。2010年,省人大将《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办法》的修订列入了当年的立法预备计划,2011年又列入计划审议项目。2011年5月23日,省政府召开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该《实施办法》的修订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2011年9月29日,省人大常委会将该《实施办法》更名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并审议通过。
  这期间,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开展了大量的公开征求意见、实地调研、专家座谈论证等工作,可以说,没有省人大、省政府各位领导的重视,没有各有关部门的支持,没有社会群众的进言献策,就没有今天这样一个成熟、操作性强的《条例》。
  三、《条例》主要内容
  《条例》与原《实施办法》相比,由不分章19条修订为七章51条,即:总则、地震监测预报、地震灾害预防、地震应急救援、灾后安置和重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和附则。
  《条例》突出了以下几个方面的重点: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级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责任。《条例》规定要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工作机制,明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强调将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二是突出地震监测预报工作的统筹发展。《条例》明确规定重点水库及江河堤防、油(气)田及油(气)储备、矿山、石油化工、高速铁路、城市轨道交通、超高层建筑以及核电站等重大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设专用地震监测台网或者强震动监测设施。地震工作主管部门会同国土资源、规划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划定地震观测环境保护范围,设置保护标志,并将保护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条例》还对监测数据实时传输系统和省地震烈度速报系统的建设做出了规定。
  三是突出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的监管。《条例》规定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对未采取抗震设防措施或者抗震设防措施未达到要求的既有建筑,进行抗震性能鉴定,由产权单位依照抗震设防要求采取必要的抗震加固措施。除了规定重大建设工程和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外,对学校、医院、商场、体育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规定要按高于当地房屋建筑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设计和施工。对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要支持、引导它们提高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
  四是突出加强宣传教育。《条例》将每年5月12日所在周确定为全省防震减灾宣传活动周,规定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组织开展地震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和地震应急救援演练。学校应当将防震减灾知识纳入公共安全教学内容,加强对学生和教师职工地震应急知识教育,每学年组织一次以上地震应急救援和疏散演练,增强师生的安全避险和自救互救能力。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公众媒体应当开展地震灾害预防和应急、自救互救知识的公益宣传。
  五是突出加强监督检查和对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条例》详细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开展的监督检查内容,切实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同时对各种违反《条例》规定的行为,特别是对破坏地震观测环境、监测设施,不依法履行抗震设防要求确定程序,违法发布、传播地震信息等违法行为加大查处力度,依法规范防震减灾活动。
  我相信,随着《条例》的贯彻实施,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的法制环境将得到进一步优化,防震减灾事业将取得更大成绩,并将为湖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新贡献!
  谢谢大家!
  周洪宇副主任讲话:
  2011年9月29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条例》将于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继承和贯彻了上位法,吸收了湖北的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经验,体现了党的主张和社会公众意愿,是在全国较有影响力的一部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条例》的施行,对于推动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向更深层次、更宽领域、更高水平发展,对于提高全省防震减灾能力、对于推动我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刚才,省地震局姚运生局长向大家介绍了《条例》修订的背景和重点内容,下面,我就出台《条例》的重大意义再讲几点意见:
  一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优化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基础,充分体现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理念。
  “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和谐社会”是当前社会发展的主导思想。湖北正在重塑“九省通衢”新优势,人口密度高,生命线工程密集,一旦遭受地震的严重破坏,必定会损失惨重,影响“中部崛起”目标的实现。要推进“平安湖北”等任务,必须着力优化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基础,确保人与自然和谐发展。为此,《条例》突出了“以预防为主,防御和救助相结合”的防震减灾工作方针,并从规划入手,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地震活动断层探测和危险性评价,并将探测、评价结果作为制定城乡规划的依据”,要求“防震减灾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同步发展”,要求有关规划“符合防震减灾的总体要求”。在下一步贯彻实施《条例》时,有关规划的编制主体一定要以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为重,把防震减灾放在心上。
  二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完善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将防震减灾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
  地震是一种小概率事件,容易滋生麻痹大意、懈怠、不重视等思想,只有将防震减灾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常抓不懈,才能在震时有序应对。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已基本建立,省和市州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防震减灾工作,大部分县也都明确了承担防震减灾责任的部门,但少数地方仍然存在只有牌子没有专业人员、责任不落实等情况。为此,《条例》根据上位法和中央有关文件,有针对性地作出了规定,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防震减灾工作的领导责任,以及“建立健全防震减灾工作机构,加强防震减灾队伍建设和人才培养,完善防震减灾工作体系和联席会议制度”的具体责任;要求“将防震减灾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进一步落实防震减灾责任。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我省防震减灾工作体系会越来越完善,责任会越来越明确。
  三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加强我省防震减灾监管制度,确保各类建设工程科学抗震设防。
  四川汶川地震、青海玉树地震都充分证明,地震灾害中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多数是由各类建设工程遭受地震破坏所致。随着经济的发展,相同单位国土面积上的工程密度和人口密度越来越大,加强各类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能力、防患于未然越来越重要。《条例》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全面落实抗震设防要求,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加强对建设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竣工验收等环节的抗震设防质量监督和管理”,并“将地震工作主管部门确定的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作为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的依据和必备内容”。落实好这些更加严格的抗震设防监管制度,必将促进我省各类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能力的提高,减少地震安全隐患。
  四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增强地震监测能力,为地震监测数据分析研究和抗震救灾提供依据。
  地震预报是世界难题,但加强地震监测,对监测数据进行分析研究,仍然是世界各国应对地震灾害的重要手段。地震监测数据的产出、传输、存储、分析、公布都有严格的条件,任何一个环节出现了问题,都会使我们在防震减灾决策方面成为“聋子”和“瞎子”。《条例》对地震监测台网的建设和管理、烈度速报台网的建设、地震监测设施和地震观测环境的保护、可能影响地震监测的爆破行为的备案、地震监测数据互联互通、地震监测信息的发布等内容都有具体的规定,为增强我省的地震监测能力提供了法律基础。
  五是《条例》的出台,有利于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科学应对地震灾害。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宁可千日不震,不可一日不防,做好地震应急救援准备非常必要。我省《条例》通过创新地震群测群防制度来加强基层组织网络,通过完善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和备案制度来完善对策体系,通过有关救援队伍或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制度来强化行动能力,通过明确有关地震应急救援紧急措施来缩短决策时间,编织了较为完善的地震应急救援准备法律体系。各有关单位一定要充分认识到地震应急准备的重要性,切实落实《条例》的各项地震应急救援准备措施。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为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奠定了更加完善的法律基础,意义重大。各级人大常委会也要认真履行监督职责,适时开展针对《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的专项执法检查和调研,督促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严格依法行政,保证条例得到全面准确地贯彻实施。同志们,我们一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提升我省综合防御震灾的能力,增强贯彻实施《条例》的责任意识,实现我省防震减灾事业的科学发展、跨越发展!
  谢谢大家!
  郭生练副省长讲话:
  《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已于2011年9月29日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今年12月1日起在全省正式施行。这是我省防震减灾工作的一件大事,也是加强政府防震减灾社会管理和公共安全服务的重要举措。今天,省人大、省政府在这里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宣传贯彻即将施行的《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非常及时,很有必要。下面,就如何贯彻落实好《条例》,我讲三点意见:
  一、从科学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贯彻落实《条例》的重要意义
  防震减灾工作关系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关系着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对促进社会和谐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新修订的《条例》颁布实施,对规范防震减灾活动,妥善应对地震灾害,促进平安湖北建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其一,贯彻实施《条例》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湖北建设的内在要求。我省2006年随州地震、2007年荆州地震、2008年竹山地震和2008年秭归地震所产生的破坏和多次外省地震波及我省所产生的影响充分说明,小震成灾、小震大灾依然是我省的基本现状,我省的地震监测预警能力、抗震设防能力和地震应急能力还需增强。因此,贯彻实施好《条例》,依法做好各项防震减灾工作,就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平安湖北建设的基础条件。
  其二,贯彻实施《条例》是保障我省公共安全的现实需要。防震减灾是公共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修订后的《条例》,以上位法为依据,继承了国家的防震减灾方针政策,体现了“2020年防震减灾工作目标”,吸收了我省防震减灾工作实践经验,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一定的前瞻性。贯彻实施好这部法规,将有效地促进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又好又快的发展,维护全社会的公共安全。
  其三,贯彻实施《条例》是推进依法行政、提高防震减灾管理水平的有效途径。《条例》的颁布实施,为我省防震减灾事业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法律保障,标志着我省地震监测预报、震灾预防、应急救援三大工作体系建设已进入新的法制化阶段,对防震减灾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条例》明确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应当承担的防震减灾工作职责,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按照法制原则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切实履行好法律规定的各项职责,严格依法办事,提高我省的综合防震减灾能力。
  二、准确把握《条例》的主要内容,切实加强《条例》的学习和宣传活动
  修订后的《条例》与修订前相比,篇幅增加较大,新增了很多实实在在的内容,内涵丰富。它进一步确立了防震减灾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定位,明确了地震部门的执法主体地位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规范了地震部门的行政许可项目,规定了加强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的具体措施,确立了地震应急预案、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确定、地震安全性评价、地震监测台网管理等制度。因此,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逐条逐款地认真学习,深刻领会这部法律的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准确把握法律条文的深刻内涵,科学运用,依法行政。
  各地各部门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学习培训,全面掌握《条例》的精神实质;同时,要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提高全社会的防震减灾意识,营造全社会共同关注防震减灾和贯彻《条例》的良好氛围。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同志要带头学习《条例》,进一步增强防震减灾法律意识和法规观念,通过举办培训班、专题讲座、报告会和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认真组织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正确理解和掌握《条例》的基本内容,熟悉和明确各自应当履行的职责和义务。要把学习《条例》列入本地本部门的普法规划和“六五”普法学习内容,作为“12.4法制宣传日”、“5.12防灾减灾日”等活动的重要内容。要利用新闻媒体宣传《条例》的重要意义,立法宗旨、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宣传《条例》贯彻实施的新举措和好经验、好典型。要通过宣传活动,使防震减灾工作得到社会各行各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加强领导和协调,确保《条例》顺利实施
  《条例》颁布后,关键在于抓好贯彻实施。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是贯彻实施《条例》的主体,要按照《条例》的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以下工作:
  一是各级政府要切实担负起领导责任,健全地震工作机构,保障防震减灾工作经费。
  防震减灾事业是一项政府主导的社会公益事业,是一项科学的社会系统工程,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防震减灾工作必须由政府统一领导,各部门密切配合,全社会共同参与。《条例》明确了各级人民政府领导防震减灾工作的职责,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防震减灾工作纳入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各级政府一定要高度重视,将防震减灾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将防震减灾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将防震减灾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逐年递增和专项资金机制,要保障防震减灾的工作机构、人员、经费,将建设工程的抗震设防要求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等。政府领导一定要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将防震减灾工作作为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省政府将在适当的时候对下级政府的防震减灾工作进行考核。
  二是各级地震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要敢于管理、善于管理。
  各级地震部门是《条例》的主要执法主体,又承担着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的日常工作,对防震减灾工作担负着更多的具体责任。修订后的《条例》赋予了地震部门更多的职能职责,各级地震部门一定要履行好法定职能,既不能不作为,也不能滥作为。要制定与《条例》配套的具体制度,把《条例》的规定落实到具体的管理行动中去,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三是其他有关部门要在政府的领导下通力配合,共同做好防震减灾工作。
  《条例》的实施涉及到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的多个方面,各级发展改革、财政、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水利、交通运输、卫生、公安、教育、新闻出版等部门,要提高对防震减灾工作重要性的认识,结合实际,制定和完善相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按照《条例》要求切实担负起自己的责任。
  我相信,在各级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人大的监督支持下,有各部门的通力合作,有全社会的共同参与,我们一定能把《条例》宣传好、贯彻好、实施好,为实现湖北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湖北的跨越式发展做出积极的贡献。
  谢谢大家!
  记者提问:
  湖北日报记者:
  与修订前相比,这次修订的《条例》有哪些大的变化?《条例》在抗震设防方面有哪些新的规定?
  姚运生:
  第一个问题,法规的变化:
  法规名称从《实施办法》变为《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法规内容方面:一是理顺防震减灾的管理体制,明确了政府责任;二是规定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要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三是将抗震设防要求管理纳入基本建设程序;四是引导扶持建设农村地震安全民居,提高农村民居抵御地震灾害的能力;五是更加注重防震减灾知识的普及和宣传;六是增加了“一定规模爆破作业”的防震减灾备案制度;七是加强地震群测群防体系建设;八是加强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志愿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
  第二个问题:《条例》在抗震设防方面的新规定主要体现在:一是规定城乡建设规划、土地利用规划要符合防震减灾的要求;二是根据工程类别、工程规模和工程所在区域规定了具体的抗震设防要求确定原则;三是规定抗震设防要求必须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有关项目审查、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工作必须把地震部门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作为必备内容;四是对已有建筑的抗震性能鉴定和加固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五是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村民住宅和乡村公共设施抗震设防的指导和管理
  光明日报记者:
  我想问一下姚局长,我省的地震监测台网建在哪些地方?多远距离建设一个,由谁出资金建?
  姚运生:
  在中国地震局的大力支持下,从70年代初到现在,我省一直在加强地震监测台站建设。地震台站分为三大类:第一类是中央直接管控的骨干台站,11个;第二类是地方台站,24个;第三类是专用台网,例如三峡台网、清江台网等。
  台网间距,省级包括中央台站和地方台站,一般间隔距离为50——100公里;区域小台网,比如三峡台网,间隔为5公里,在一个小范围的狭长区域内,武汉市台网间隔为20——30公里。
  关于地震台站的出资方式,中央管控台站为中央财政出资建设,地方台站由省、市、县财政出资建设,专用台站依照法律规定是由业主单位比如三峡公司、清江公司这些单位出资建设。
  武汉电视台记者:
  与过去旧的法规相比,《湖北省防震减灾条例》对加强我省地震应急救援工作做出了哪些新的规定?
  姚运生:
  1、在地震应急预案的制定方面,增加了政府有关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备案制度,有助于各级政府抗震救灾指挥机构收集各行业各部门的地震应急预案,强化协调能力和决策能力;2、在地震应急预案的检验方面,明确了“市、县和乡镇(街道)三级人民政府适时组织开展地震应急预案演练,检验预案执行情况”的制度;3、在地震应急救援队伍方面,加强了地震灾害紧急救援队伍、志愿救援队伍的建设和培训的制度;4、明确了“临震预报发布后”和“地震灾害发生后”的应对措施。
  湖北日报记者:
  我再提一个问题,我们省的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体系现状如何?在新的《条例》颁布之后会开展哪些工作?
  姚运生:
  谢谢这位记者。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体系是防震减灾工作的重要平台,九五、十五期间我省已经基本建立和完善了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体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一是数据共享。地震台站监测到的地震信息、地球物理信息甚至气象信息、天文信息,都可以实现共享。如果有学校研究所需要,可以提出申请,我们可以提供相关数据。
  二是信息发布。包括地震发生后的地震监测信息的及时发布、防震减灾法律法规信息的发布、震害防御和地震应急救援工作信息以及防震减灾科普知识的发布等。
  三是灾情收集系统。我们有一个“12322”专用服务电话,是我们付费的,任何人有地震信息需要上报时可以免费拨打该号码,根据提示报告相关信息,便于灾情信息的及时收集。
  四是行政审批服务系统。我们网站上有自动申报系统,主要是重大工程和可能产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的业主可以通过该系统免费申报地震安全性评价行政审批。
  五是宣传教育体系。我们定期开展巡回宣传,在相关宣传日开展大规模宣传,在我省还有2个国家级的防震减灾科普教育基地。
  相信在省委、省人大、省政府的重视和支持下,在十一五、十二五期间,我省的防震减灾公共服务体系会更加完善,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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