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坛风格切换切换到宽版
  • 3044阅读
  • 0回复

蕲春县人民政府关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复制链接]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离线admin
 

发帖
5220
铜币
34094
威望
3259
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1-11-30
蕲政办发[2011] 100
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
印发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八里湖办事处,蕲春经济开发区、李时珍医药工业园区管委会,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中央和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政策精神,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审批同意,县政府决定对原《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蕲政办发[2010]119号)进行修改完善。现将修改后的《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O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帮助农民抵御重大疾病风险,减缓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促进我县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湖北省2012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指导意见》、《省卫生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鄂卫发[2011]15号)和《省财政厅关于2011年医改财政投入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社发[2011]2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指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与,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的医疗互助共济制度。坚持以收定支、保障适度、公开公平、民主监督的原则。
第三条  县内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民(含外出打工和经商的农民)均可以户为单位参加。除蕲州、漕河、八里等城区学校在校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外,其他在校学生原则上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第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行全县住院医疗基金、门诊统筹基金和风险基金县办县管,门诊统筹基金由全县统筹管理,乡镇(办)包干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  组织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工作。县合管委下设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设在县卫生局,为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乡镇(办)成立相应机构。乡镇(办)合管办办公地点设在乡镇 (办)卫生院,负责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业务管理和日常工作,由县合管办垂直管理。县直定点医疗机构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科(以下简称合管科),办公地点设在县直定点医疗机构。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村级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
第六条  县成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负责全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监督工作,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使用、管理和医疗机构服务质量、收费标准、医疗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七条  县、乡(镇、办)合管办(科)及村级管理小组职责。
(一)县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1、认真贯彻落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方针、政策,根据本实施办法制定年度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方案,编制基金的预算和决算方案;
2、制定相关配套管理办法、细则,并组织实施;
3、协调筹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使用和管理;
4、监督、审核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医药费用的补偿情况,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与者在县外医疗机构住院发生医疗费用的补偿工作;
5、制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卡、证、表、册;
6、为参合农民提供咨询服务;
7、负责对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人员进行培训、考核和监督管理;
8、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及时收集、整理、分析、评价、上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文书档案管理工作;
9、负责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查、确认,对定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质量和费用水平进行监管。
(二)乡镇(办)合管办的主要职责:
1、负责本乡镇(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组织协调工作;
2、建立健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档案,填写、上报各类报表资料、发放和管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3、负责本乡镇(办)内所有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住院补偿费用的初审工作;
4、与农户签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协议,组织乡镇(办)卫生院做好农民健康体检、建立健康档案等工作,并为农民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咨询服务;
5、报告、公布本辖区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收支情况。
6、维护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信息管理系统安全。
(三)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的主要职责:
1、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政策宣传工作;
2、监督中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的医疗卫生服务和村民的就医行为;
3、监督村卫生室对本村农民获得合作医疗补偿的公示情况。
4、协助组织农民参加健康体检和建立健康档案。
第三章  参加者的权利与义务
第八条  农民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户为单位进行注册登记,并与乡镇(办)合管办签订协议书。在履行缴费义务后,领取《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
第九条  参合农民享有按规定要求的服务和医药费补偿以及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进行监督的权利,有遵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各项规章制度的义务。
第四章  基金的筹集
第十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筹集主要由农民个人缴纳、地方财政补助、中央财政补助三部分构成:
(一)参合农民每人每年缴纳50元;
(二)地方财政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人数每人每年补助92元,其中省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67.20元,县级财政每人每年补助24.80元;
(三)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资金按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人数每人每年补助108元。
第十一条  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捐赠的基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接收,并及时进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二条  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个人缴费部分由县财政部门、民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优抚经费中解决。
第十三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个人缴纳部分由乡镇(办)政府组织,村(居)委会配合,财政部门收取,并按规定上解到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专户。
第十四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制度执行的年度为每年公历11日至1231日,当年底前向参加对象收缴下一年度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并及时发放《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不能逾期补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也不得要求返还已缴纳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第五章  基金的管理
第十五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实行全县统筹,由县财政局设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账户,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专款专用、收支平衡、节余转用、利息滚存。
第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分为门诊统筹基金、住院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等。
(一)门诊统筹基金按年度参合人均80元提取,用于参合农村居民普通门诊补偿(含一般诊疗费补偿)和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其中普通门诊补偿基金为75元,慢性病、大病门诊补偿基金为5元。普通门诊补偿基金年末有结余的,组织参合农村居民进行免费健康体检。
(二)住院医疗基金按年度参合人均167元提取,分为一般住院基金和大病二次补偿基金。一般住院基金按年度参合人均162元提取,用于年度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人医疗费用补偿;大病二次补偿基金,按年度参合人均5元提取,用于年度个人累计住院费用补偿超过8万元以上、特别贫困和当年住院经过第一次补偿后仍然困难的第二次补偿。大病二次补偿基金年终由个人申请,乡镇(办)合管委审核,经县合管委集体审批、公示、补偿。
(三)风险基金按年度参合人均3元提取。主要用于弥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非正常超支和意外情况的应急处理。风险基金总规模累计达到上一年度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第十七条  县财政部门要在负责基金财务收支管理的基础上,保证及时足额支付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县财政部门、县合管办应按照国家及省里要求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监督制度,严格执行基金的支付、查询、管理程序。
第六章  基金的使用
第十八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统筹基金实行“县级统筹管理,乡镇办包干使用”的管理体制。
(一)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实行总额预付制度,按90%分月预拨,县级提取10%作为风险金全县统筹使用。门诊统筹基金以乡镇为单位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转下年使用。
(二)参合农民在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均按50%的比例补偿。
(三)门诊补偿范围:1、治疗费:灌肠、换药、小型清创缝合、针灸、火罐;2、医技检查费(限于乡镇卫生院以上的定点机构):B超,心电图、X线、化验等常规检查费;3、材料费(一次性输液器、注射器);4、药品费(限于《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
(四)农民在其参合的乡镇(办)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凭《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户口簿或身份证,现场即时获得补偿;在县内其它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费用,凭门诊发票、《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户口簿或身份证,到其参合的乡镇(办)合管办报销,获得补偿。
(五)门诊统筹补偿实行日均次补偿封顶制度。乡镇级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日均次处方额控制在40元以下、补偿控制在20元以下。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日均次处方额控制在30元以下、补偿控制在15元以下。
(六)门诊统筹补偿实行封顶制度。即以户为单位,每人每年累计补偿不得超过300元。
(七)长年外出务工、以户为单位、全年没有使用门诊统筹基金、住院医疗基金的,年终可以凭当年务工所在地正规医疗机构出具的门诊医药费发票,回参合地乡镇(办)合管办获得补偿,每人每年补偿总额不超过45元。
(八)脑血管意外后遗症(恢复期)、高血压病(Ⅲ期)、肝硬化(失代偿期)、糖尿病(有严重并发症)、慢性心功能衰竭(Ⅲ级以上)、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癌症(化疗、放疗、并发症)、器官移植(抗排治疗)、慢性骨髓炎、系统性红斑狼疮、癫痫病、慢性白血病、类风湿性关节炎、甲状腺功能亢进、再生障碍性贫血、结核病(活动期)、重症肌无力、帕金森氏病、肝豆状核变性、血友病、肾病综合征、严重精神障碍和顽固性哮喘等二十三种慢性病、大病门诊患者,在本年度内没有发生住院费用补偿的,可申请门诊费用限额补助,并提高补助标准。每人每年只能申请一种慢性病、大病门诊限额补助。享受限额补助的患者,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门诊治疗该病所发生的费用,凭《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慢性病就诊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在其限额补助的金额范围内获得补偿,超支不补。
(九)将一般诊疗费纳入新农合补偿。
1、补偿标准:乡镇级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为每人次10元,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3元,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7元;村级医疗机构一般诊疗费为每人次5元,患者就医时个人支付1元,新农合基金统一支付4元。
2、补偿办法:实施一般诊疗费支付总额控制制度。新农合基金支付给各基层医疗机构的一般诊疗费实行总额控制、限额支付。即按确定医疗机构门诊人次基数,结合按人次支付标准,核定支付总额,在控制范围内据实支付,直至达到控制总额,超支部分不予支付。
3、基金支出:新农合基金支付一般诊疗费从门诊基金中列支,不计入参合患者门诊补偿封顶线。
第十九条  住院医疗基金补偿办法:
(一)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因病住院治疗,可获得住院期间的普通床位费、《湖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以下简称《基本用药目录》)范围内药品费、手术费、麻醉费、材料费、诊查费、注射费、护理费、输血费(不含血液和血液制品)、输氧费、常规检查费等按规定补偿的费用。
(二)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特殊治疗、部分特殊检查费(单项费用超过100元)按60%比例补偿,最高补偿限额10000元;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期间发生的特殊医用消耗材料、特殊治疗、部分特殊检查费(单项费用超过100元)按40%比例补偿,最高补偿限额10000元。孕产妇住院分娩(平产):在县医院、县妇幼保健院每人次补偿300元,在其他定点医疗机构每人次补偿200元(不含降消项目的补助)。
(三)住院医疗费补偿设立起付线和封顶线:
1、起付线标准为:乡镇(办)卫生院为100元(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黄冈市第二人民医院、县人民医院为500元;其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为200元;经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1200元;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住院,执行同等级别定点医疗机构起付线标准。对参合农村居民在一年内患同一种疾病连续转院治疗的,只计算其中最高级别医院的一次起付线。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特困优抚对象取消住院起付线标准。
2、封顶线标准为8万元,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为每个人在1年内累计支付补偿的医药费用总额不超过8万元。
(四)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农民每次住院的医疗费用,在起付线以下部分由个人负担,起付线以上部分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医疗基金中分段累计按比例补偿。具体住院费用(指按本办法规定可以纳入报销范围的费用)补偿比例为:
1、在乡镇(办)卫生院(含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诊治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不分段)按90%比例补偿。
2、在除县人民医院外的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部分(不分段)按80%比例补偿。
3、在黄冈市第二人民医院和县人民医院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5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75%比例补偿;
2)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80%比例补偿。
4、经转诊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诊治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住院费用1200元以上5000元以下部分,按45%比例补偿;
2)住院费用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部分,按50%比例补偿;
3)住院费用20000元以上部分,按60%比例补偿。
5、参合农民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因病住院,原则上回本县定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因特殊情况异地住院(须是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补偿比例为:
1)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费用起付线以上10000元以下部分,按35%比例补偿。
2)住院费用10000元以上部分,按40%比例补偿。
(五)住院费用补偿程序:
1、在县内各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由患者凭门诊医生开具的入院通知单,到县乡合管办(科)登记,经批准后办理住院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患者按最低报销比例计算的个人自费部分先交付,在医疗终结后,由就医者凭医疗机构病历文书和医疗费结帐单在就诊单位申请即时补偿,并办理出院手续。
2、经县合管办批准转到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患者先垫付,出院后由患者凭转诊审批表、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和《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医疗报账窗口获取补偿。
实行电子转诊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按相关规定实行即时结报,患者只承担个人自费部分。
3、外出打工、暂住、探亲期间住院治疗发生的医疗费用,实行患者先垫付,出院后由患者凭住院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书、出院小结、医疗费用清单、医疗费用发票和《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身份证或户口簿到县行政服务中心合作医疗报账窗口获取补偿。
第二十条  鼓励定点医疗机构在参合农民治疗中,加大中医药及适宜技术的应用,参合农民住院时发生的中医药适宜技术、中草药服务费用,在相应的补偿比例基础上再提高5%
第二十一条  对农村符合计划生育政策且落实绝育措施的双女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及其父母,参加新农合的个人筹资部分由人口计生局解决。其住院时发生的医药费用,在相应的补偿比例基础上提高10%
第二十二条  下列费用不得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中补偿:
(一)不属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范围的医疗费用;
(二)吸毒、整容、美容、矫形、计划生育手术及其并发症、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近视眼矫正、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性疗法和磁疗,保健、按摩、减肥、增胖、增高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医疗咨询费、鉴定费、电炉费、电冰箱费、护工费、转诊费、急诊费、急救车费、空调费、电话电视费、陪伴费、水电费、煎药费、膳食费、镇痛泵、计算机图文报告、一次性生活用品、文娱活动费、特需生活费,以及不明原因的诊疗、处置、治疗及其它费用;
(四)经鉴定属医疗事故或已经产生医疗事故争议尚未经过鉴定的;
(五)自点药品和医学检查的费用,与疾病无关的检查、治疗费用和不符合处方用药的药品费用(排除性的诊断检查费用除外);
(六)因有责任的各种意外伤害产生的医药费用(如:斗殴致伤、酗酒、自残、自杀,交通事故导致的他伤和自伤,在工厂或工地作业时负伤等),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偿。因见义勇为或执行救灾救援等公益任务而负伤住院,按一般疾病住院补偿政策执行,申请补偿者须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情节证据。对经调查后仍无法判定有无责任的意外伤害,其住院医药费用中的可补偿费用的起付线以上的部分,按40%的比例给予补偿,封顶1万元。兑付意外伤害住院补偿款之前要进行公示,接受举报,公示无异议后方可发放补偿款;
(七)在县内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门诊、住院费用;
(八)违反其他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精神病患者在县内指定医疗机构住院费用实行定额补偿,标准为每日补偿45元;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住院费用按住院病种补偿。
第二十四条  进一步提高儿童白血病、先心病等重大疾病的补偿比,提升保障能力。具体救治对象、标准及时间按照相关文件执行。
第二十五条  加大农村五保户、农村低保户和特困优抚对象(以下简称“三类人”)的医疗救助力度,把民政医疗救助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特殊政策、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优惠结合在一起(以下简称“三合一”),最大限度地解决“三类人”住院的经济困难。
建立“三合一”管理服务窗口,对本县“三类人”实行事中救助,履行相关审批手续后,定点医疗机构在患者出院时,按规定即时给予补偿。
对“三类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全部取消起付线。
县内定点医疗机构对“三类人”住院治疗按规定给予优惠和减免,具体规定见黄冈市民政局、黄冈市财政局《关于黄冈市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补充规定》(黄民发[2007]92号)和蕲春县民政局、蕲春县卫生局、蕲春县财政局《关于蕲春县城乡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试行办法》(蕲民发[2005]17号)等相关文件。
第七章  服务与监管
第二十六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由县合管办在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中考核确定,实行动态管理,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参合农民因病住院可凭本人的《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在本县境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
第二十八条  县合管办应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包括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费用结算、审核与控制、违规责任等内容的管理合同。
第二十九条  定点医疗机构为参合农民住院诊疗时,应当提供每日医疗费用清单和出院小结。县合管办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参合农民医疗费用有权查询病历、医嘱、收费清单、处方及其它相关文书。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所需的诊疗资料及帐目清单,不得提供虚假发票和病历资料。
第三十条  各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安全、优质、价廉、方便的原则,提供医疗卫生服务。加强医务人员医德医风教育,加大房屋、设备、技术的建设力度,增强服务功能,提高服务质量,为参合农民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
第三十一条  在外出务工人员相对集中的地区,指定定点医疗机构,适当提高住院补偿比例,逐步提高参合人员受益程度。
第三十二条  强化定点医疗机构的监管,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医药费用增长。
(一)实行单病种限额收费制度。将扁桃体摘除术、甲状腺大部分切除术、甲状腺瘤、囊肿摘除术、胆囊切除术、胃大部份切除术、脾破裂、前列腺摘除术、输尿管结石、膀胱结石、肾结石、宫外孕、子宫肌瘤、阑尾切除术、腹股沟疝、睾丸鞘膜积液、白内障手术、剖宫产、大隐静脉结扎术、精索静脉曲张结扎术、白血病、尿毒症等病种纳入单病种限额收费管理。定点医疗机构根据不超出单病种最高限价的实际住院医疗总费用,按本医疗机构的补偿比例,计算住院患者的补偿金额,个人只缴纳自费部分费用,应由新农合基金补助的费用由经治医疗机构先行垫付,每月汇总后与县合管办结算。超出单病种限额收费的部分由医疗机构承担。
(二)实行剖宫产指标控制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必须按医学指征从严控制剖宫产,降低剖宫产率。孕妇或家属要求择期剖宫产,只能按平产给予补偿。严格执行妇幼保健工作目标,县人民医院、县妇幼保健院剖宫产率必须控制在40%以内,其他定点医疗机构剖宫产率必须控制在25%以内。超出部分的医疗费用不予拨付补偿资金。
(三)实行住院例均费用限额支付制度。严格执行《住院病种目录》,凡不符合住院指征的,住院费用不予补偿。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确定住院例均费用限额标准,按月根据住院人次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的不拨付补偿资金。
(四)实行自费项目指标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基本用药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不乱开药,不滥用大型检查。确因治病需要,须告知患者或家属,经签字同意后方可使用,超范围费用不得纳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费用结算。《基本用药目录》内药品,中心村卫生室(卫生服务站)使用目录药品率100%,乡镇卫生院90%,县级定点医疗机构85%,并将这些指标纳入年度定点医疗机构考核体系中。超范围药品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负担。
(五)实行药品价格和收费标准控制制度。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药品价格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超标准收费部分一律扣减。
(六)建立村级定点医疗机构和人员的准入、退出机制,对违规严重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和行医资格;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将药品和所有收费纳入单项目计费,实行电脑管理;乡镇定点医疗机构统一配送辖区内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药品,执行同一销售价格。
(七)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分级管理。根据《湖北省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规定,将定点医疗机构评定为AAAAAA三个等级。被评定为AAA级的定点医疗机构按《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住院补偿比例执行;被评定为AAA级的,其住院补偿比例分别在《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规定的住院补偿比例基础上下降510个百分点。
第三十三条  (一)实行住院病人逐级转诊和双向转诊制度。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按医疗机构诊疗范围收治住院病人,对需要转诊的病人要及时向县医院和县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转诊,不得截留。县医院和县级其它定点医疗机构要充分发挥县级医疗救治中心的作用,对转来的病人不得推诿;对病情稳定后需要进行康复治疗的,应回转到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继续进行治疗,不应截留。为了减轻参合患者的医疗费用负担,要尽量减少外出治疗,确因病情需要的,方可转到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实现小病不出乡镇、大病不出县的目标。
(二)向省、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的病人归口县人民医院和县合管办成立的转诊专家组确认(专家组设在县医院)。专家组会诊确认后,由县医院开具《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转诊审批表》,到县合管办办理网上登记、审批手续,通过新农合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电子转诊。
(三)各定点医疗机构成立转诊专班,负责本院急、危、重病人的对口转诊工作。
(四)实行省、市级医疗机构定点制度(名单由县合管委确定)。在县外省、市级非定点的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费用不能享受“经转诊”的补偿政策,参照“外出打工”人员住院补偿政策执行。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将参合农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门诊住院转诊补偿流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和《基本医疗服务价格》上墙公开,乡镇(办)合管办、县直定点医疗机构合管科、村委会每月张榜公示辖区内农民医疗费用补偿情况。县、乡(镇、办)合管办向社会公布投诉电话,并及时处理、答复投诉问题。
第三十五条  定点医疗机构的费用补偿实行三级审核制度,参合病人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定点医疗机构对照审核标准进行自审,并给予即时补偿。合管员对定点医疗机构提交的费用资料进行初审,然后由定点医疗机构汇总报县合管办,县合管办负责复审。对发现的违规补偿的费用一律扣减,及时通报,并督促整改。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六条  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纳入乡镇(办)年度综合目标考核,具体考核由县合管委负责组织实施。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
第三十七条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经办机构应当加强财务管理,接受相关部门监督。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范围的;
(二)侵占、挪用、贪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的;
(三)管理不善,造成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严重亏空的;
(四)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八条  对参合农民住院的身份、住院病种、用药范围和外伤病因的核定,实行定点医疗机构责任追究制和经治医生全额赔付制。
定点医疗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相关部门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追回经济损失;拒不整改或整改无效的,取消其定点资格,对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领导、配合不力,管理措施不到位,违规行为时常发生,影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工作正常进行的;
(二)不严格执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病种目录》、《诊疗服务项目目录》、《基本用药目录》,不严格执行国家物价政策,和分解收费、乱收费的;
(三)不严格执行诊疗规范,不坚持首院、首科、首诊负责制,推诿病人,随意转诊,随意放宽入院标准,故意延长病人住院时间,滥用大型检查设备、重复检查的;
(四)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规定,开人情方、大处方,不按规定限量用药,开过时或超前日期处方的;
(五)利用工作之便,搭车开药,或与患者联手造假,将基本用药串换成自费药品、保健用品以及日常生活用品的;
(六)自费药品、特殊检查和特殊治疗、超基本范围的诊疗服务项目、超《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未征得患者本人或家属同意签名而发生医疗费用的;
(七)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三十九条  参合农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村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小组除向其追回已补偿的医疗费用外,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或暂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待遇等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一)将本人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卡转借给他人就诊的;
(二)开虚假医药费收据、处方,冒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偿资金的;
(三)私自涂改医药费收据、病历、处方、检查报告或自行开方取药、违规检查、授意医护人员作假的;
(四)利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开出药品进行非法倒卖的;
(五)其他违反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规定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中“以上”不包括本数,“以下”包括本数。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211日起施行。《蕲春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施办法》(蕲政办发[2010]119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卫生  合作医疗  制度  通知
─────────────────────────────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县法院,县检察院。
─────────────────────────────
  蕲春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11122日印发
─────────────────────────────
相逢何必曾相识,
               同是天涯伦落人!
快速回复
限100 字节
批量上传需要先选择文件,再选择上传
 
上一个 下一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