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联合下发通知:根据《湖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有关规定,为切实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从2011年12月1日起提高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黄冈市具体执行标准:黄冈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900元/月,失业保险金月发放标准为630元/月;浠水、武穴、黄梅、红安、麻城、罗田、英山、蕲春、团风县市最低工资标准为750元/月,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为525元/月。目前黄冈市各级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积极做好政策宣传,及时地衔接调标后的资金预算、审核认定、发放管理等工作,确保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保险金按时足额发放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