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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检察院成功抗诉贩毒案 刑期4年变11年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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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05-24

  由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的童得学贩卖毒.品案,近日获改判。蕲春县法院认定被告人童得学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撤销有期徒刑四年的原判决,改判为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万元。

  蕲春县检察院指控,2009年至2013年间,童得学共计8次向本县吸毒人员张某等人销售毒.品麻.果160余颗,冰.毒10余克,非法获利1.3万余元,建议法院在有期徒刑十二年至十三年之间量刑,并处罚金。然而,一审过程中,蕲春县法院却认为,在检察机关指控的8起犯罪事实中,有5起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另外3起无其他证据印证,购买毒.品者未对童得学本人进行辨认,以致证明其贩卖毒.品数量的证据不足,因此对这3起犯罪事实不予认定。据此,法院以贩卖毒.品罪判处童得学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元。

  收到判决书后,蕲春县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判决对童得学另外3起贩卖毒.品的事实应当认定而未认定,导致量刑畸轻。另外3起指控事实中,虽然购买毒.品者未对童得学进行直接辨认,但综合各方面客观事实,足以认定购买毒.品者的证言具有真实性与客观性,能够证实童得学另外3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判决书中认为这3起事实指控证据不足,与事实不符,系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量刑畸轻。

  鉴于此,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得到了黄冈市检察院的支持。黄冈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遂于2014年8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撤销蕲春县法院的原判决,发回该院重新审判。

  蕲春县法院立案后,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开庭重新审理了此案,认定了童得学另外3起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上述改判。
相逢何必曾相识,
               同是天涯伦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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