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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女掉入窨井受伤 数万医疗费索赔无门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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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5-06-06

  5月23日晚,下岗女工钱燕不慎掉入蕲春大道与南阳三路交汇处的窨井受伤。如今,花费医疗费用数万元还需整容的她,却找不到责任方索赔。

  下岗女工掉入窨井受伤

  今年38岁的钱燕是蕲春县漕河镇居民,由于企业改制,2000年她和丈夫李华双双从湖北轴瓦股份有限公司下岗。5月23日晚,在外做小工的她,骑着电瓶车带女儿经蕲春县漕河镇南阳三路回家时不幸掉入窨井。

  李华告诉记者,当晚钱燕被送到蕲春县人民医院,次日凌晨转至湖北省军区总医院。经CT检查,医生确诊钱燕“牙齿骨折,鼻骨骨折,左侧面部严重擦伤”。

  三方各执一词 伤者索赔无门

  “住建局市政办和城管执法局都说责任不在自己!”李华说,为索赔维持妻子的治疗,他往返两单位间跑了10多次。

  27日晚,住建局市政办主任王梁主动给他打来电话,说出事的窨井所有权归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让其去找铁路部门。

  28日一大早,记者随李华来到了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蕲春车间,一位卢姓主任热情地接待了记者。卢主任说,只要确定窨井是铁路的,他们马上通知铁路派出所固定证据,向上级汇报。可在赶到事发现场后,卢主任却认为这个窨井虽然是蕲春县市政办和铁路部门协议,无偿提供给铁路专用,但所有权并不属于铁路,因为里面有9各通道,铁路只占用了其中的一个专用通道。

  为弄明这个井到底是归谁所有?记者随即赶到城管综合执法局,分管政策法规的王副局长告诉记者,按职责划分,城区道路竣工验收后,交付城管部门负责清扫,发现有窨井盖或其他设施破损,他们能做的就是通知市政办进行维修,因为县里每年都给其安排了专门的维修经费;南阳三路城管综合执法局至今没接到竣工验验收文件,故还属于在建工程,管理权限应该还在住建局市政办,但只要相关部门认定城管综合执法局负有责任,他们绝不推诿。

  最后,记者来到蕲春县住建局市政办,值班的范主任说,接到钱燕掉进窨井受伤的报警后,封志勇主席连夜赶到了现场,在救助伤者、固定出事窨井的同时,还找来了一个旧汽车轮胎盖在上面,避免次生灾害。26日,李华找到市政办要求先行给付部分医疗费,他们确实难以答复,因为市政办是负责建,管理权限按常规应该归城管综合执法局,可他们办公室4名工作人员27日查阅相关档案后,发现出事的蕲春大道与南阳三路交汇处的第一个窨井是铁路部门的一口专用井,所以把相关协议复议给了李华,让其找铁路部门维权。

  律师建议,把三方都作为被告

  钱燕的医疗费到底该由谁来买单呢?蕲春县政协委员、律师周晓营说,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对井盖缺失造成路人受伤的情形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管理人只有在证明自己没有过错或者路人故意的情况下,才能排除管理人的侵权责任。路人出现因窨井盖缺失导致的人身或者财产受损时,可以向窨井等地下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要求赔偿。同时受害人应及时报警,固定事发事实,积极治疗,保存好相关票据,同时主动找到负责主管该区井盖等设施的管理机构协商赔偿。协商不成,可提起诉讼解决此事。

  根据李华所反映的情况和住建局市政办提供的与铁路部门的施工协议,周律师认为,把蕲春无偿提供给铁路部门的专用通道说成所有权归铁路所有,理由不是很充分,但既然住建局提出来了,李华可以把住建局市政办、城管综合执法局和武汉铁路局武汉供电段三方都作为被告,由法院判定谁是管理者,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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