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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蕲春县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宣判 [复制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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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看楼主 倒序阅读 使用道具 楼主  发表于: 2018-11-22

  11月6日,由湖北省蕲春县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的程某生等22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一审宣判。蕲春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决定执行主犯程某生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该案是全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开展以来湖北黄冈判决的第一起案例。本判决意味着盘踞蕲春县城十年之久的一黑社会性质组织“芝麻山圈”覆灭,该县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初战告捷。

  2017年10月13日晚,在蕲春县漕河镇街头,“芝麻山圈”(程某生所在组织)成员高某因停车纠纷被“清水河圈”(另案处理)成员骆某鹏的手下打了一记耳光,高某遂找骆某鹏要人寻仇。当晚,骆某鹏纠集人手持械殴打高某,在企图将高某带上车离开时,遭到高某朋友的阻拦,高某趁乱逃跑。

  10月19日,骆某鹏与高某双方邀约50余人聚众斗殴。当晚23时许,双方相遇后,高某一方挥动刀叉、棍棒、啤酒瓶追砸对方车辆,并驾车狂飙追撞,骆某鹏等人不敌而逃。过往车辆临时调头远离,来往行人纷纷惊恐避让,交通一度堵塞,现场一片混乱,一过路车辆被无辜打砸,影响恶劣。

  该案发生后,蕲春县公安局迅速成立“10·19”专案组侦办此案。该局陆续抓获15人提请蕲春县检察院批准逮捕。蕲春县检察院侦查监督部检察官审查案件后,对相关人员作出批准逮捕决定。同时认为该案还有漏犯未到案,需深挖彻查,并建议公安机关继续追捕。

  2018年1月28日,蕲春县公安局将到案的23名犯罪嫌疑人移送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该院公诉部检察官在审查案件过程中,发现该案存在多处疑点,内含多条涉黑线索,3月15日,将该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明确提出补充侦查重点,并同步介入侦查,建议公安机关调取斗殴现场附近视频.监控以及过往车辆行车记录仪,查找“漏网之鱼”。经二次退查后,该案发展成为一个有51人涉案的大型涉黑涉恶案件(其中涉黑犯罪17人,涉恶集团犯罪7人,其余为关联个案犯罪),并深挖出隐藏在幕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程某生。

  4月4日,蕲春县检察院与县公安局进行会商,明确提出该案在一定程度上符合黑恶势力犯罪案件特征,要求公安机关在补充侦查过程中围绕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四个特征加大证据收集力度。从6月1日开始,该院指派公诉部检察官到蕲春县公安局办公,在侦查专案组里跟班工作,认真细致梳理每一个个案,并建议县公安局从团伙的组织层级上层层抽丝剥茧,围绕涉案人员的角色地位全面取证、逐一定罪。

  6月29日,“20171019”专案移送至蕲春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该案案情重大复杂,涉案人数多达51人,案卷材料达170余册,蕲春县检察院党组及时调整充实力量,抽调公诉部精干力量7人,组成“10·19”起诉专案组,并配备专门办公室办理该案。此时可用的法定审查起诉时间所剩不多,专案组开启了“五加二、白加黑”的超常规办案模式,办案人员严格遵守保密规定,落实来访登记制度,办案过程全程封锁。

  该院党组副书记、副检察长是该案的主办检察官,也是该院扫黑除恶办公室负责人。为保证案件及时起诉并兼顾案件质量,副检察长向起诉专案组宣布:在7月底前必须完成审查报告和起诉书制作,以腾出时间“回头看”。

  从6月29日开始,专案组一边审阅案卷、制作阅卷记录,一边提讯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及诉讼代理人意见、撰写案件审查报告、制作起诉书……他们与时间赛跑,在对事实、证据、法律适用严格把关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的时间节点,把工作一步步向前推进。

  一些案件问题渐渐显现出来。如:如何有效指控程某生等17人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把准以程某生为首的17名被告人在涉黑犯罪中的不同地位与作用,如何明晰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与具体个案之间的关系,判断哪些是组织意志内的行为、哪些是组织意志外的行为?这些问题均涉及法律适用。

  为此,蕲春县检察院在黄冈市检察院的指导下,结合案情实际,深入研究了当前有关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最新法律条款、司法解释及相关指导意见,期间还与蕲春县法院召开联席会,就法律适用及后期庭审等问题进行沟通衔接。

  为厘清案件脉络、涉案人员、罪名、证据、涉案款物等,专案组成员针对每一起犯罪事实都制作了证据目录,涵盖了定罪证据、量刑证据、涉案款物等多个方面,共制作目录23份;召开10次专案组内部案件讨论会,对关键证据进行审查,排除合理怀疑。共审查证人证言及被害人陈述80余份,制作审查报告23份近47万字,提讯犯罪嫌疑人40余次,确保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案件即将移送法院的前一周,专案组针对起诉书的修改专门开会,大到框架、逻辑结构,小到标点符号、错别字,每一名成员都逐字逐句核查、校对,逐个发表意见,保证起诉书中不出现任何瑕疵。

  45天时间里,即使晚上8点以后,三楼扫黑除恶办公室的灯还仍亮着。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2018年8月13日,该案终于顺利移送蕲春县法院起诉。

  9月中旬,蕲春县法院就程某生等人涉黑案件组织召开庭前会议。会上,控辩双方对是否申请回避、是否申请非法证据排除、是否申请证人出庭等与审判有关的问题充分发表了意见,并出示了庭前证据,明确了庭审重点。

  会上,蕲春县检察院“10·19”专案组成员详细记录辩护人提出的每一个争议点。会议结束后,用一周时间集中精力投入讯问提纲和答辩预案制作。因涉及被告人人数多、违法犯罪事实多,专案组成员认真思考,预测被告人、辩护人可能提出的问题,就自己参与办理的个案预设问题,制作答辩预案。按照由普通罪名到黑罪、由易到难的逻辑顺序,从是否构成犯罪、此罪与彼罪、罪轻与罪重及法定酌定情节等方面内容撰写答辩预案,反复讨论和修改,最终形成了三万多字、涵盖70多个辩论焦点的答辩预案。

  10月16日至17日,程某生等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在蕲春县会展中心开庭审判,蕲春县检察院派员出庭支持公诉。340余名被告人家属、县人大代表、人民监督员及社会各界人士参与旁听。

  公诉人指控,自2008年起,被告人程某生陆续召集十几名社会闲散人员和刑满释放人员从事开设赌场、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采矿等违法犯罪活动,攫取高额利益,逐步发展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长期盘踞在漕河镇芝麻山区域,以此为据点将影响力向周边辐射,直至整个漕河城区,并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垄断或强行介入当地建材、采矿、房地产开发等多个领域,非法获利百万余元。特别是该组织成员在蕲春县中江广场、中天国际、棕盛广场等处以保安形式入职,实际上充当“地下出警队”,通过暴力或软暴力威胁等手段,为其处理各类纠纷;通过拦截运砂车辆、殴打货车司机垄断城投搅拌站黄砂供应;多次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残害欺压百姓,严重滋扰当地群众生活,破坏社会经济秩序,性质恶劣。

  在举证质证环节,公诉人首次采用多屏同步多媒体示证,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清晰地展现在法官、辩护人及被告人面前的电子显示屏上。针对被告人实施的一些不构成犯罪但属违法行为、对黑社会性质组织认定起关键作用的事件进行逐项举证。

  在法庭辩论阶段,公诉人从案件事实认定、证据、量刑情节等方面发表了公诉意见,控辩双方围绕事实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罪名、不同被告人在组织中发挥的地位作用、犯罪获利数额、证据采信、有无自首、坦白从轻情节等方面进行了多轮辩论。

  过程中,程某生及其辩护人辩称,程某生“长期在坐牢或戒毒,根本没有时间作案或者组织、领导黑社会”,公诉人针锋相对,从程某生在此期间并未动摇其组织、领导者地位、组织骨干成员基本固定、非法影响具有延续性三个方面说明程某生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持续存在,对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说法予以有力反驳。10月17日下午,被告人分别作了最后陈述,并当庭认罪。

  11月6日,蕲春县法院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妨害公务罪、强迫交易罪、非法采矿罪、聚众斗殴罪、窝藏罪、非法拘禁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故意伤害罪等11项罪名数罪并罚,对主犯程某生作出前述判决。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数罪并罚,对被告人高某、陈某、陈某兵、张某、杜某、高某辉等16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至十六年不等,并处罚金三万元至十万元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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